節能服務公司(國外稱為Energy Service Company,簡稱ESCO、國內稱為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簡稱EMCo)是一種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運作的、以贏利為直接目的的專業化公司。EMCo與愿意進行節能改造的耗能企業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用戶的節能項目進行投資或融資,向用戶提供能源效率審計(節能潛力分析和診斷)、節能項目方案設計、原材料和設備采購、施工、監測、培訓、運行管理等一條龍服務,保證節能效果,并通過與耗能企業分享項目實施后產生的節能效益來贏利和滾動發展。
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運作節能項目,在節能改造項目完成之后,耗能企業原先單純用于支付能源費用的資金,可同時支付新的能源費用、EMCo的費用,還能取得部分受益(即節省下來的部分費用),在合同期后,客戶享有整個項目所帶來的全部的節能效益,會產生正的現金流,同時實現能耗降低。
這可能會有很多原因,但通常都是出于以下三個考慮:
Ø 投資效益;
Ø 運作效益;
Ø 轉嫁風險(技術風險、經營風險、管理風險、融資風險等)。
從EMCo的業務運作方式可以看出,EMCo是市場經濟下的節能服務商業化實體,在市場競爭中謀求生存和發展,與我國傳統的節能項目運作模式有根本的區別。
與傳統的節能項目運作模式相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項目具有以下優點:
Ø 專業、系統的技術和服務;
Ø 利用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改造項目的成本;
Ø 通過把實施節能項目的風險和負擔轉嫁給EMCo,克服由于實施項目的可能風險所造成的耗能企業對實施節能項目的保留態度;
Ø 通過把節能項目開發的主要負擔轉嫁給EMCo,幫助企業克服節能項目經濟效益不明顯、占用企業精力太多的擔心和疑慮;
Ø EMCo通過同類項目的開發和大量“復制”來提高其節能項目運作能力,降低節能項目的實施成本,并且節能項目的資金償還出自節能項目本身產生的節能效益,從而減輕了企業實施節能項目的融資壓力。
節能服務公司有什么優勢? |
Ø 促進節能項目的實施:幫助克服由于實施項目的可能風險所造成的企業對實施項目的保留態度。
Ø 輕輕松送實施節能:幫助克服節能項目經濟效益不明顯,占用企業太多精力的擔心和疑慮。
Ø 減輕節能項目融資壓力:節能服務公司通過同類項目的開發和大量“復制”提高項目運做能力,降低項目成本;并且節能項目的資金償還來自節能項目本身產生的節能效益,減輕了企業實施節能項目的融資壓力。
一方面,通過專業化的EMCo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為客戶企業實施節能改造項目,不僅可以幫助眾多用能企業克服在實施節能項目時所遇到的障礙,包括項目融資障礙、節能新技術/新產品信息不對稱障礙等,還可幫助企業全部承擔或者部分分擔項目的技術風險、經濟風險和管理風險等。另一方面,EMCo幫助客戶企業克服這些障礙,可以加速各類具有良好節能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項目的廣泛實施;更重要的是,基于市場運作的EMCo會千方百計尋找客戶實施節能項目,努力開發節能新技術和節能投資市場,從而使自身不斷發展壯大,在我國形成一個基于市場的節能服務產業。在中國推廣合同能源管理將有力地推動我國節能/環保事業,加快建立節約型社會,確保實現中央提出的“2010年人均國內生產總值比2000年翻一番;能源利用效率顯著提高,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的目標。
節能服務公司(EMCo)通過與客戶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客戶提供節能服務。EMCo是一種比較特殊的企業,其特殊性在于它銷售的不是某一種具體的產品或技術,而是一系列的節能“服務”,也就是為客戶提供節能項目,這種項目的實質是EMCo向客戶企業銷售節能量。EMCo的業務活動主要包括以下“一條龍”的服務內容(以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為例):
1.能源審計(節能診斷) EMCo針對客戶的具體情況,對企業消耗能源的情況、各項節能設備和措施進行評價。測定企業當前用能量,并對各種可供選擇的節能措施的節能量進行預測。
2.節能項目設計 根據能源審計(節能診斷)的結果,EMCo向客戶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或整體解決方案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成本的方案和建議。如果客戶有意向接受EMCo提出的方案和建議,EMCo就為客戶進行具體的節能項目設計。
3.節能服務合同的談判與簽署 EMCo與客戶協商,就準備實施的節能項目簽訂“節能服務合同”。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客戶不同意與EMCo簽訂節能合同,EMCo將向客戶收取能源審計和節能項目設計等前期費用。
4.節能項目融資 EMCo向客戶的節能項目投資或提供融資服務,EMCo用于節能項目的資金來源可能是EMCo的自有資金、銀行商業貸款或者其它融資渠道(在以后章節將進行詳細介紹)。幫助企業克服節能項目的融資困難。
5. 原材料和設備采購、施工、安裝及調試 由EMCo負責節能項目的原材料和設備采購,以及施工、安裝和調試工作,類似實行“交鑰匙工程”。
6.運行、保養和維護 EMCo為客戶培訓設備運行人員,在項目其內并負責所安裝的設備/系統的保養和維護。項目期后,EMCo可以應客戶企業的要求或進行協商繼續提供有償的運行、維護和保養工作。
7.節能效益保證 EMCo為客戶提供節能項目的節能量保證,并與客戶或引入第三方共同監測和確認節能項目在項目合同期內的節能效果。
8.EMCo與客戶分享節能效益 在項目合同期內,EMCo對與項目有關的投入 (包括土建、原材料、設備、技術等)擁有所有權,并與客戶分享項目產生的節能效益。在EMCo的項目資金、運行成本、所承擔的風險及合理的利潤得到補償之后(合同期結束),設備的所有權一般將轉讓給客戶。客戶最終將獲得高能效設備和節約能源成本,并享受全部節能效益。
EMCo與客戶就節能項目的具體實施達成的契約關系稱之為“節能服務合同”。EMCo的這種經營方式稱之為“合同能源管理”。
通過上述對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新機制及EMCo經營方式的描述,我們認為它與以下幾種經營方式是有區別的:由此看出,EMCo是市場經濟下的節能服務商業化實體,在市場競爭中謀求生存和發展,與我國目前從屬于地方政府,具有部分政府職能的節能服務中心有根本性的區別。
1. 與設備制造商、銷售商及貿易中介商銷售行為的區別
EMCo雖然在為客戶進行節能改造時提供原材料及設備,但它并不像制造商或供應商那樣僅僅提供某種單一設備,而是節能改造所需的全部技術、原材料及設備,并且按照合同要求進行一系列的服務,向客戶保證節能效果,在合同期設備所有權屬于EMCo,因此不等同于一般設備制造商的銷售行為,當然也不同于以賺取中間差價為目的的各種貿易公司的銷售行為。
2. 與技術服務及咨詢的區別
EMCo雖然為客戶提供采購、安裝、調試、運行和維護等多種服務,但這些只是整個項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一個包含提供融資和多種技術服務在內的體系。不象一般的技術服務、咨詢機構,只提供某一方面的技術服務或咨詢,不提供融資服務。
3. 與“融資租賃”的區別
通常意義上的租賃可以分為經營性租賃和融資租賃。在我國現有的企業財務制度下,“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租賃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其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選擇按照殘值購入設備,從而完全擁有該設備的使用權和所有權。與合同能源管理二者之間存在著極大的差別:
(1)在“融資租賃”里,租賃標的物僅限于設備,雖然合同期內所有權仍然屬于出租人,但實質上,所有權上的實質內容已歸于承租方,其最明顯的特征是設備的“累計折舊”是由承租方提取的,而且,租期幾乎要涵蓋整個設備壽命期的75%左右;而EMCo所承攬的不僅僅只有原材料及設備,還包括服務在內,標的物是整個改造項目,合同期也只有壽命期的三分之一或更短,并且,在該期間內,整個項目設備所有權上的實質內容也完全歸EMCo所有。
(2)在“融資租賃”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出租人對于承租方僅僅只提供出租這一項服務;而EMCo不僅要為客戶采購整套原材料及設備,還要負責在合同期內提供方案設計、安裝、檢測、調試、維護、培訓、咨詢以及節能效果保證等一系列的服務。
(3)在“融資租賃”里,出租人并不向承租人保證出租設備可能的使用效果,在租賃期內,有關標的設備的維修、改造等費用均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并且出租人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以及租賃合同的相關條款按時收取租賃費;而EMCo的首要任務是保證節能效果,只有保證達到合同中所確定的節能量時,雙方才能實現效益分享,才能互惠互利,EMCo能分享多少效益,完全與能實現多少節能量掛鉤,并且,在合同期內出現的非因客戶違規操作而導致的設備故障造成的損失均由EMCo承擔。
(4)二者所回收的資金的性質不同
“融資租賃”中每次應收取的資金稱為租金,包括租賃資產的原價、利息和租賃手續費(但不包括維修、保養等費用)。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因素,要將各次支付的租金按照一定利息折算為現值,在合同期內應該是不變的(除最后包括變價收入以外);而EMCo每次回收的資金是與所達到的節能量掛鉤的,只有達到或超過合同中規定的節能量,才能如數收回合同中規定的金額,在合同期內是有可能發生變化的。
雖然合同能源管理與融資租賃有著上述的各種區別,但是,隨著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在我國的進一步發展和實踐,有一些公司已經開始引入融資租賃這種模式作為解決融資問題的一種手段,甚至部分節能服務公司也轉型成為融資租賃公司,利用融資租賃的一些政策,結合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特點,實施節能項目。
4. 與“貸款”的區別
EMCo與金融投資公司性質也有很大差別。先來分析一下EMCo的整體服務與放貸的區別,EMCo所提供的是節能項目一條龍服務,還要依照合同向客戶保證節能效果,這些都是放貸方不管、不可能管、也沒必要管的。EMCo雖然和放貸方一樣要承擔資金風險和客戶信譽風險,但他們同時還要完全承擔技術風險、合同執行風險、節能量估計過高風險以及市場風險等。
5. 與“投資”的區別
投資方投入企業的資金,并不是僅僅針對某一個項目,而是作為權益資本投入企業,并記入“所有者權益”類賬戶,從而,投資方將成為被投資企業的所有者之一,與企業共同承擔在經營過程中所要面臨的各種風險。當然,在履行義務的同時也有權利按投資比例共同分享全部利益,如無其他原因,這些資金是沒有特別規定的償還期限的。而EMCo的服務僅僅是針對某一個節能改造項目而言,所要承擔的僅僅是該項目所要面臨的一切風險,與客戶所分享的也僅僅是該項目所產生的節能效益,并不涉及客戶企業的其他方面,而且這種分享也是有期限的,并非覆蓋整個項目壽命期。
EMCo自身可能沒有能力完成全部的服務,但是,作為專業化的節能服務公司,EMCo可以通過整合各類外部資源,達到合同規定的節能量。可能會涉及以下各類型的機構:
節能服務合同中最重要的部分涉及:如何確定基準線,如何計算、檢測、確認節能量,客戶企業怎樣向EMCo付款等條款,在合同中清楚地陳述上述有關內容并讓客戶理解,是極為重要的。
根據客戶企業和EMCo各自承擔的責任/義務、客戶企業向EMCo付款的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將節能服務合同分成不同的類型。隨著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在我國的不斷發展,已經出現了如下三種不同的類型,與目前在北美和日韓等國的情況基本相似。
1.節能效益分享型 這種類型的合同規定由EMCo負責項目融資,在項目期內客戶和EMCo 雙方分享節能效益的比例。
主要特點如下:
l 節能項目(節能收益占整個項目總收益的50%以上);
l EMCo提供項目的資金;
l EMCo提供項目的全過程服務;
l 合同規定節能指標及檢測和確認節能量(或節能率)的方法;
l 合同期內EMCo與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享節能效益,合同結束后設備和節能效益全部歸客戶企業所有。
例如,在5年項目合同期內,客戶企業和EMCo 雙方分別分享節能效益的20%和80%,EMCo必須確保在項目合同期內收回其項目成本以及利潤。此外,在合同期內雙方分享節能效益的比例可以變化。例如,在合同期的頭2年里,EMCo 分享100%的節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客戶和EMCo雙方各分享50%的節能效益。
2.節能量保證型 在這種類型的合同里,EMCo 保證客戶的能源費用將減少一定的百分比,既可由EMCo提供項目融資,也可由客戶自行融資。
主要特點如下:
l 節能項目;
l 客戶提供全部或部分項目資金;
l EMCo提供項目的全過程服務;
l 合同規定節能指標及檢測和確認節能量(或節能率)的方法;
l 合同明確規定:如果在合同期項目沒有達到承諾的節能量,由EMCo賠付全部未達到的節能量的經濟損失;
l 客戶向EMCo支付服務費和EMCo所投入的資金。
例如,EMCo保證客戶鍋爐的燃料費減少10%,而所有附加的節能效益全歸EMCo享受。
3.能源費用托管型 在這類型合同中,由EMCo負責管理客戶企業整個能源系統的運行和維護工作,承包能源費用。
主要特點如下:
l 節能項目;
l 按合同規定的標準,EMCo為客戶管理和改造能源系統,承包能源費用;
l 合同規定能源服務質量標準及其確認方法,不達標時,EMCo按合同給予補償;
l EMCo的經濟效益來自能源費用的節約,客戶的經濟效益來自能源費用(承包額)的減少
從目前情況看,大部分合同是上述三種方式之一或某幾種方式的結合。對每一種付款方式都可以作適當變通,以適應不同耗能企業的具體情況和節能項目的特殊要求。
但是,無論采用哪種付款方式,建議均應堅持以下原則:
u EMCo和客戶雙方都必須充分理解合同的各項條款;
u 合同對EMCo和客戶雙方來說都是公平的,以維持雙方良好的業務關系;
u 合同應鼓勵EMCo和客戶雙方致力于追求可能的最大節能量,并確保節能設備在整個合同期內連續而良好的運行。
國內EMC合同能源管理聯盟
“廣東綠色產業投資基金”為積極落實國家及廣東省政府的相關節能減排政策,推動節能減排,發展低碳經濟,振興廣東LED等節能產業,在廣東省政府、科技廳,廣東綠色產業投資基金牽頭下成立廣東綠色產業投資基金EMC聯盟。
EMC聯盟是由廣東綠色產業投資基金聯合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節能設備制造商(LED路燈工廠等)、節能設備原材料供應商(LED路燈芯片廠、電源廠等)、金融機構(銀行、擔保、租賃、保險、信托等)、檢測機構、施工工程公司、工程設計公司、招標公司、律師事務所、能源合同管理服務公司(EMC公司)等相關企事業單位。
EMC聯盟成員將享受聯盟為其帶來的各種權利,生產企業可獲得銀行的資金支持,各行業的符合基金條件的優秀企業可獲得基金扶持上市,也將有機會獲得基金在廣東省投資的250億元LED路燈改造合同和其他省份的綠色照明產業合同以及合同帶來的其他項目附加價值。
科達機電清潔煤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