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參與環境監督缺乏渠道
在我國各類民間組織中,環保組織是最多的。據有關方面公開的數據,截至目前,我國現存環保組織已近3000家。
許多環保組織在參與環境監督的過程幾乎都碰到過困難。據環保組織自然之友有關負責人介紹,他們向環保部門提出的環境信息公開申請許多都沒有下文。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也曾遭遇同樣的尷尬。
《規劃》就此指出,我國環保社會監督的法律機制不健全。現行環保法律關于公民環境權益、環境損害賠償和環境糾紛調解處理等規定尚不完善,公眾參與環境決策、環境監督以及自身環境權益維護缺乏程序和渠道,公眾的環境監督作用難以有效發揮。
對環保違法刑事制裁乏力
據環境保護部環監局官員李錚介紹,近年來,我國環境行政處罰案件每年都在10萬起左右,但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卻并不多。
“1998年到2002年這5年,中國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了387起,有25起被追究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犯罪。2003年到2007年我國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90多起,被追究違法犯罪的僅12起。”這是北京大學環境法學教授汪勁的統計數據。
環境犯罪游離于刑事處罰之外的現實始終存在。究其原因,《規劃》認為,“對環保違法懲罰力度弱。整體而言,現行環保立法關于環境違法行為法律后果的規定,行政處罰普遍偏輕,民事賠償范圍過窄,刑事制裁乏力。”《規劃》說,較低的環境違法成本,難以對違法行為起到有效的懲罰和威懾作用。
盡管我國的環境立法很多,但是,《規劃》仍然認為,至少還存在十個方面的空白。
其中包括,土壤環境保護、核安全、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環境監測、生物安全、遺傳資源保護以及與人民群眾生活環境密切相關的電磁輻射、光污染、重金屬以及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方面,還沒有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規。一些重要的環境管理制度,如排污許可、總量控制、區域限批等,缺少實施性法規。一些國際環境條約簽署后,缺乏國內配套立法。
《規劃》還提到,我國環境監管制度內容交叉重疊。我國環境法律法規中確立的環境管理制度達二十多項,但不少制度內容重疊、交叉,甚至相互矛盾。(記者郄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