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產業(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是隨著環保事業的發展而興起的新興產業,是由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的發達國家首先提出來的。OECD對環保產業的定義,有兩種:一種是狹義的定義,認為環保產業是為環境污染控制與減排、污染清理以及廢棄物處理等方面提供設備和服務的行業,即所謂傳統環保產業或直接環保產業;一種廣義的定義,認為環保產業既包括能夠在測量、防治、限制及克服環境破壞方面,生產與提供有關產品和服務的企業,還包括能夠使污染排放和原材料消耗最小量化的清潔生產技術和產品。
我國基本上沿用了OECD的定義方法。狹義定義與OECD的定義是一致的。而廣義定義是來自國務院《關于積極發展環境保護產業的若干意見》(國辦發[1990]64號)的文件規定:環境保護產業是以防止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為目的所進行的技術開發、產品生產、商業流通、資源利用、信息服務、工程承包、自然保護開發等活動的總稱。廣義的環保產業不僅包括狹義的環保產業的內容,而且增加了清潔技術、清潔產品和生態環境建設等部分。
環保產業是指在國民經濟結構中,以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為目的而進行的技術產品開發、商業流通、資源利用、信息服務、工程承包等活動的總稱。它在美國稱為“環境產業”,在日本稱為“生態產業”或“生態商務”。
環保產業是一個跨產業、跨領域、跨地域,與其他經濟部門相互交叉、相互滲透的綜合性新興產業。因此,有專家提出應列為繼“知識產業”之后的“第五產業”。
環保產業在國際上有狹義和廣義的兩種理解。對環保產業的狹義理解是終端控制,即在環境污染控制與減排、污染清理以及廢物處理等方面提供產品和服務,廣義的理解則包括生產中的清潔技術、節能技術,以及產品的回收、安全處置與再利用等,是對產品從 “生”到“死”的綠色全程呵護。
據統計,全球環保產業的市場規模已從1992年的2500億美元增至去年的6000億美元,年均增長率8%,遠遠超過全球經濟增長率,成為各個國家十分重視的“朝陽產業”。
環境保護產業的主要內容
第一,提供環保設備和技術。包括提供廢水處理、廢棄物處理和循環利用、大氣污染控制、噪聲控制等設備和技術、環境監測儀器和設備、環保科學技術研究和實驗室設備、環境事故處理和用于自然保護以及提高城市環境質量的設備和技術等。
第二,環保服務。從事城市污水處理、城市垃圾處理和處置等方面的工程或活動,提供與環境分析、監測、評價和保護等方面有關的服務,環保技術與工程服務,環境研究與開發,環境培訓與教育,環境核算與法律服務、咨詢服務,以及其他與環境有關的服務。
環境保護產業的分類
環保產業的范疇十分廣泛,按照不同的目的和要求,可以將其進行多種角度的分類。在我國,環保產業主要傾向于三個方面:一是環保設備(產品)生產與經營,主要指水污染治理設備、大氣污染治理設備、固體廢棄物處理處置設備、噪音控制設備、放射性與電磁波污染防護設備、環保監測分析儀器、環保藥劑等的生產經營。二是資源綜合利用,指利用廢棄資源回收的各種產品,廢渣綜合利用,廢液(水)綜合利用,廢氣綜合利用,廢舊物資回收利用。三是環境服務,指為環境保護提供技術、管理與工程設計和施工等各種服務。
由于以上分類法忽視了對生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資源開發與保護”活動。忽視了對環境保護和國民經濟發展起重要作用的“清潔生產技術和潔凈產品”。因此,學界有人把環保產業分為四類:自然資源開發與保護型環保產業,清潔生產型環保產業,污染源控制型環保產業,污染治理型環保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