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0.1為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保障歌舞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防止和減少火災的危害,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面積50m
2及50m2以上的下列室內場所:
1.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等歌舞娛樂類場所;
2.具有娛樂功能的音樂茶座、酒吧和餐飲類場所;
3.網吧、電子游藝廳等游藝、游樂類場所;
4.桑拿浴室、按摩院等場所。
1.0.3歌舞娛樂場所的消防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消防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2 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0.1歌舞娛樂場所的總平面布局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滿足消防法規對防火間距、消防撲救環境、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的規定。
2.0.2歌舞娛樂場所應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內。
2.0.3歌舞娛樂場所宜設置在建筑內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的靠外墻部位。當必須設置在建筑的其他樓層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
2.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m2;且該廳、室除設置外窗和通向直接連接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的門外,不應開設其他的門窗洞口;
3.一個廳、室的疏散出口不應少于兩個,當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小于50m2時,可設置一個疏散出口;
4.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應設置防、排煙設施。
2.0.4歌舞娛樂場所不應毗連或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應毗連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的倉庫,不應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歌舞娛樂場所。
2.0.5歌舞娛樂場所不應設置在鍋爐房(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溫水機組機房)、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室、燃氣箱式調壓站、發電機房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
2.0.6歌舞娛樂場所內不應敷設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
2.0.7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且需要聯動控制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機械防煙、排煙系統等消防設施的歌舞娛樂場所,應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的要求設置消防控制室。
2.0.8歌舞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與其他場所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非燃燒體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燒體樓板隔開。當墻上必須開門時應設置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
2.0.9歌舞娛樂場所內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燒體,房間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非燃燒體,屋頂承重構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燒體。
2.0.10歌舞娛樂場所的隔墻應砌至梁板底部,不宜留有縫隙。管線穿越隔墻、樓板的空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填塞密實。
2.0.11歌舞娛樂場所的包房應開設可開啟面積不小于房間地面面積2%且不小于0.48m2的外窗,外窗的短邊長度不應小于0.9m,且除窗簾外,不應用其他材料遮擋。
2.0.12歌舞娛樂場所設在地下一層的包房應將外窗開向具備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的窗井,開窗要求應按本標準第2.0.11條執行。
2.0.13歌舞娛樂場所內的房間不應設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和盡端。當房間的門必須設置在與疏散走道相連的袋形短走道內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房間門距短走道入口的疏散距離不應大于5m;
2.房間的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75m2。
3 安全疏散
3.0.1歌舞娛樂場所的疏散出口數量和疏散距離應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且疏散出口數量不應少于2個,當其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時,可設置1個疏散出口。
3.0.2歌舞娛樂場所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40m,其疏散總寬度,除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另有規定外,應根據其通過人數按不小于1.0m/百人計算確定。
3.0.3設在商住樓或含有住宅的綜合樓內的歌舞娛樂場所與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應完全分開設置。既有建筑內設置的能滿足5人/m2總疏散人數需要的露天疏散平臺直通室外地坪的樓梯可與歌舞娛樂場所的疏散樓梯合用。
3.0.4設在建筑物地下一層的歌舞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應直通室外。
3.0.5歌舞娛樂場所的疏散人數應根據該場所的建筑面積按0.5人/m2計算。
3.0.6歌舞娛樂場所疏散用的樓梯間宜靠外墻設置,并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當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時,應增設正壓送風設施。封閉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0.7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應按照雙向疏散的原則分散布置,相鄰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
3.0.8歌舞娛樂場所的疏散通道不應設有少于3級的踏步,安全出口不應設置門檻,緊靠門口1.40m內不應設置踏步。
3.0.9歌舞娛樂場所的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向推拉門,門口不應設置影響疏散的鏡面裝飾物和遮擋物。
3.0.10歌舞娛樂場所不應在疏散走道、疏散樓梯、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處設置柵欄,不應在外窗安裝影響消防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的固定護欄。
3.0.11歌舞娛樂場所在營業或使用期間應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暢,配有門鎖的疏散門應保證在發生火災時,人員無需借助鑰匙或其他工具等即可從內部向疏散方向開啟,開啟力不應大于130N。
3.0.12歌舞娛樂場所設置的常開防火門應具有發生火災時自動關閉的功能;常閉防火門上應當張貼常閉防火門應隨時處于關閉狀態的警示用語;包房的疏散門背后應張貼告之顧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線的安全疏散示意圖。
4 建筑裝修防火
4.0.1歌舞娛樂場所外墻開設的窗口周圍2m范圍內和窗口下方不應設置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容易造成火災蔓延的門樓、燈箱、廣告牌。
4.0.2歌舞娛樂場所在裝修時,不應減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的數量和設計所需的凈寬度。
4.0.3歌舞娛樂場所裝修設計應盡量避免采用在燃燒時產生大量濃煙或有毒氣體的材料。
4.0.4歌舞娛樂場所設置在建筑物四層及四層以上時,室內裝修的頂棚材料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其他部位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室內裝修的頂棚、墻面材料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其他部位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4.0.5歌舞娛樂場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門廳,其頂棚裝飾材料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其他部位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4.0.6除第4.0.4條、第4.0.5條的規定外,歌舞娛樂場所內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表4.0.6的要求;當同時裝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時,除頂棚外,其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在表4.0.6規定的基礎上降低一級。
4.0.7歌舞娛樂場所除演藝廳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包房外,墻面不應設置軟包。
4.0.8歌舞娛樂場所的演藝廳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包房墻面可局部采用軟包裝修,其填充材料和外面包覆材料均應采用燃燒性能等級不低于B1級的材料,且軟包面積不應超過該房間墻面面積的20%。
4.0.9歌舞娛樂場所內的配電箱、燈具、電源開關、電源插座等電氣設施不應直接安裝在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上。
5 滅火設施
5.0.1歌舞娛樂場所按國家消防技術標準需設置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其消防用水量、水壓和設置要求應滿足現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5.0.2歌舞娛樂場所宜設置消防卷盤,其間距應保證有一股水流能到達室內地面任何部位,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計入消防用水總量。
5.0.3下列歌舞娛樂場所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設在建筑地下一層或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
2.設在高層民用建筑中;
3.設在單層、多層建筑的首層、二層、三層,且建筑面積超過300m2。
5.0.4按國家消防技術標準不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既有建筑內增設歌舞娛樂場所后,需增設自動噴水滅火局部應用系統的,當市政管網壓力能滿足系統工作要求且引入管的管徑不小于DN80時,其噴淋供水可直接由環狀市政管網提供;當歌舞娛樂場所建筑面積小于200m2時,其噴淋供水可直接由室內消火栓系統供水干管提供,但其水壓應滿足系統要求。
5.0.5當消防用水引入管設置水表時,水表口徑應與引入管管徑相同。
5.0.6歌舞娛樂場所除應按《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要求配置滅火器外,每間包房內應在醒目和便于取用處配置一具2kgABC干粉滅火器。 1 總則
1.0.1為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保障歌舞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防止和減少火災的危害,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面積50m
2及50m2以上的下列室內場所:
1.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等歌舞娛樂類場所;
2.具有娛樂功能的音樂茶座、酒吧和餐飲類場所;
3.網吧、電子游藝廳等游藝、游樂類場所;
4.桑拿浴室、按摩院等場所。
1.0.3歌舞娛樂場所的消防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消防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2 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0.1歌舞娛樂場所的總平面布局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滿足消防法規對防火間距、消防撲救環境、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的規定。
2.0.2歌舞娛樂場所應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內。
2.0.3歌舞娛樂場所宜設置在建筑內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的靠外墻部位。當必須設置在建筑的其他樓層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
2.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m2;且該廳、室除設置外窗和通向直接連接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的門外,不應開設其他的門窗洞口;
3.一個廳、室的疏散出口不應少于兩個,當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小于50m2時,可設置一個疏散出口;
4.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應設置防、排煙設施。
2.0.4歌舞娛樂場所不應毗連或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應毗連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的倉庫,不應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歌舞娛樂場所。
2.0.5歌舞娛樂場所不應設置在鍋爐房(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溫水機組機房)、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室、燃氣箱式調壓站、發電機房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
2.0.6歌舞娛樂場所內不應敷設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
2.0.7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且需要聯動控制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機械防煙、排煙系統等消防設施的歌舞娛樂場所,應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的要求設置消防控制室。
2.0.8歌舞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與其他場所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非燃燒體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燒體樓板隔開。當墻上必須開門時應設置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
2.0.9歌舞娛樂場所內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燒體,房間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非燃燒體,屋頂承重構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燒體。
2.0.10歌舞娛樂場所的隔墻應砌至梁板底部,不宜留有縫隙。管線穿越隔墻、樓板的空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填塞密實。
2.0.11歌舞娛樂場所的包房應開設可開啟面積不小于房間地面面積2%且不小于0.48m2的外窗,外窗的短邊長度不應小于0.9m,且除窗簾外,不應用其他材料遮擋。
2.0.12歌舞娛樂場所設在地下一層的包房應將外窗開向具備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的窗井,開窗要求應按本標準第2.0.11條執行。
2.0.13歌舞娛樂場所內的房間不應設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和盡端。當房間的門必須設置在與疏散走道相連的袋形短走道內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房間門距短走道入口的疏散距離不應大于5m;
2.房間的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75m2。
3 安全疏散
3.0.1歌舞娛樂場所的疏散出口數量和疏散距離應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且疏散出口數量不應少于2個,當其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時,可設置1個疏散出口。
3.0.2歌舞娛樂場所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40m,其疏散總寬度,除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另有規定外,應根據其通過人數按不小于1.0m/百人計算確定。
3.0.3設在商住樓或含有住宅的綜合樓內的歌舞娛樂場所與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應完全分開設置。既有建筑內設置的能滿足5人/m2總疏散人數需要的露天疏散平臺直通室外地坪的樓梯可與歌舞娛樂場所的疏散樓梯合用。
3.0.4設在建筑物地下一層的歌舞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應直通室外。
3.0.5歌舞娛樂場所的疏散人數應根據該場所的建筑面積按0.5人/m2計算。
3.0.6歌舞娛樂場所疏散用的樓梯間宜靠外墻設置,并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當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時,應增設正壓送風設施。封閉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0.7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應按照雙向疏散的原則分散布置,相鄰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
3.0.8歌舞娛樂場所的疏散通道不應設有少于3級的踏步,安全出口不應設置門檻,緊靠門口1.40m內不應設置踏步。
3.0.9歌舞娛樂場所的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向推拉門,門口不應設置影響疏散的鏡面裝飾物和遮擋物。
3.0.10歌舞娛樂場所不應在疏散走道、疏散樓梯、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處設置柵欄,不應在外窗安裝影響消防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的固定護欄。
3.0.11歌舞娛樂場所在營業或使用期間應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暢,配有門鎖的疏散門應保證在發生火災時,人員無需借助鑰匙或其他工具等即可從內部向疏散方向開啟,開啟力不應大于130N。
3.0.12歌舞娛樂場所設置的常開防火門應具有發生火災時自動關閉的功能;常閉防火門上應當張貼常閉防火門應隨時處于關閉狀態的警示用語;包房的疏散門背后應張貼告之顧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線的安全疏散示意圖。
4 建筑裝修防火
4.0.1歌舞娛樂場所外墻開設的窗口周圍2m范圍內和窗口下方不應設置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容易造成火災蔓延的門樓、燈箱、廣告牌。
4.0.2歌舞娛樂場所在裝修時,不應減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的數量和設計所需的凈寬度。
4.0.3歌舞娛樂場所裝修設計應盡量避免采用在燃燒時產生大量濃煙或有毒氣體的材料。
4.0.4歌舞娛樂場所設置在建筑物四層及四層以上時,室內裝修的頂棚材料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其他部位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室內裝修的頂棚、墻面材料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其他部位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4.0.5歌舞娛樂場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門廳,其頂棚裝飾材料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其他部位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4.0.6除第4.0.4條、第4.0.5條的規定外,歌舞娛樂場所內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表4.0.6的要求;當同時裝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時,除頂棚外,其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在表4.0.6規定的基礎上降低一級。
4.0.7歌舞娛樂場所除演藝廳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包房外,墻面不應設置軟包。
4.0.8歌舞娛樂場所的演藝廳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包房墻面可局部采用軟包裝修,其填充材料和外面包覆材料均應采用燃燒性能等級不低于B1級的材料,且軟包面積不應超過該房間墻面面積的20%。
4.0.9歌舞娛樂場所內的配電箱、燈具、電源開關、電源插座等電氣設施不應直接安裝在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上。
5 滅火設施
5.0.1歌舞娛樂場所按國家消防技術標準需設置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其消防用水量、水壓和設置要求應滿足現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5.0.2歌舞娛樂場所宜設置消防卷盤,其間距應保證有一股水流能到達室內地面任何部位,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計入消防用水總量。
5.0.3下列歌舞娛樂場所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設在建筑地下一層或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
2.設在高層民用建筑中;
3.設在單層、多層建筑的首層、二層、三層,且建筑面積超過300m2。
5.0.4按國家消防技術標準不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既有建筑內增設歌舞娛樂場所后,需增設自動噴水滅火局部應用系統的,當市政管網壓力能滿足系統工作要求且引入管的管徑不小于DN80時,其噴淋供水可直接由環狀市政管網提供;當歌舞娛樂場所建筑面積小于200m2時,其噴淋供水可直接由室內消火栓系統供水干管提供,但其水壓應滿足系統要求。
5.0.5當消防用水引入管設置水表時,水表口徑應與引入管管徑相同。
5.0.6歌舞娛樂場所除應按《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要求配置滅火器外,每間包房內應在醒目和便于取用處配置一具2kgABC干粉滅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