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7日電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臺灣新竹新日光能源科技公司遭人檢舉將生產出的強堿性廢液,未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規定申報及處理,而以一般事業廢棄物申報及處理,被臺灣環保部門查獲,除依相關法規處罰最高罰額30萬元(新臺幣,下同)外,并依法移請新竹市環保局,裁罰該公司不法利得341萬元,成為太陽能電池業首宗被依“行政罰法”裁處不法利得的案例。
臺灣“環保署”督察總隊長陳咸亨表示,“環保署”在前年間接獲民眾檢舉,指新竹市新日光能源科技公司,在表面處理區作業程序中,以IPA(異丙醇)混合氫氧化鉀 (苛性鉀)清洗晶圓,產生強堿性廢液,并未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的有害特性處置,反而卻以一般事業廢棄物申報處理。
陳咸亨說,“環保署”接獲檢舉后,長期搜證稽查發現,新日光公司從2010年12月起在自行送驗的廢液檢查報告中,就已知道該公司產出的廢液是屬于PH值大于或等于12.5的強堿性廢液,應按腐蝕性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及申報,但新日光公司卻未依規定載明有害事業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及清運方式,就擅自清運,也未標示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的標志。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大隊長蕭清郎表示,根據計算,新日光公司未依法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時間約長達10個月,這期間依一般事業廢棄物清理費用只有392萬余元,但如果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費用應該高達733萬余元,其間差額高達341萬余元,即屬新日光公司的不法利得。
蕭清郎說,依“行政罰法”規定,再檢視新日光公司行為,“環保署”認為新日光公司違法屬明知故犯,且是長期的違法行為,易遭同類事業僥幸仿效,因此依廢清法規定,已發函新竹市環保局依“廢清法”處罰新日光公司30萬元,另再依“行政罰法”,處以不法利得341萬元, 如果新竹市無法執行,“環保署”將代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