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瑞灼
湖北長江大學受違法鋼廠污染,師生前往荊州區政府信訪,有教授和學生向官員下跪。近日,長江大學西校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向記者證實,污染、上訪及下跪情況均屬實。目前,污染肇事企業已停止生產(11月6日《江門日報》)。
不到山窮水盡,誰愿放下自尊,下跪于人,更何況是大學教授這樣的知識分子。四年來,從國家到荊州區各級政府的各個部門,長江大學的師生們已經走了所有能夠想到的合法途徑來反映污染一事,但均不起作用。于是,他們用最屈辱、最原始的方式,表達出自己最強烈的不滿和訴求。可以想象,如果當地政府、職能部門很好地履行了相應的職責,這些師生還會以下跪方式上訪嗎?在我看來,這一事件凸顯當前我國環保執法的“三重”困境:
從民事賠償角度看,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建立一個有效的環境污染賠償制度,即由環境違法企業就其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給予相應的環境受害人以經濟賠償。由于這一制度的缺位,當群眾的生產生活和健康安全受到污染的威脅時,他們除了向有關部門反映外,恐怕也只剩下“集體下跪”這條路了。環保維權手段和權利的缺失,使他們不能通過法律訴訟的合法途徑維護自身的環境權益,讓他們在與違法企業的對抗中完全處于弱勢地位。
從行政執法角度看,根據我國現行的環保法規,省一級的環保部門最高罰款權限只有10萬元。顯然,這種過低的罰款上限,不足以對環境違法企業產生制裁、震懾和遏制作用。所以,許多企業寧愿選擇違法排污并繳納罰款,也不愿購置治污設施。對此,河南省環保局局長王國平曾舉過一個形象的例子:“造紙廠購置治污設施,1噸紙的成本要多花150元左右;如果不購置治污設施,一個日產百噸的小型造紙廠日均降低成本1.5萬元。我們去處罰一次,最多罰款10萬元,他們10天不到就掙回來了。”可見,行政執法力度不大,嚴重損害了環境法制的應有威嚴,為我國的環境治理埋下了隱患。
從刑事法律角度看,目前雖然我國在刑法第六章“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專門增加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一節,并設立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等罪名,但我們幾時看到哪個企業、哪個人因污染環境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即使有,那也是極少數。2005年11月13日,我國發生的震驚世界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國家環??偩?/a>也只能開出100萬元的罰單,而相關責任人并沒有受到刑事追究??梢姡鳛樽罹哒饝亓Φ男淌绿幜P,并未在打擊環境違法犯罪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
要想讓大學師生跪求污染企業撒離的悲劇不再重演,關鍵要完善我國的環保法律制度,從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和刑法責任入手,加大對環境污染行為的處罰力度,讓一些不法企業不敢輕易以身試法。同時,還必須賦予群眾、社會組織以環境訴權,讓群眾既可以直接起訴污染企業,也可以對職能部門的不作為起訴,以此制約和監督環保執法權力,杜絕環保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