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傳濤
湖南省湘潭市電力負荷缺口達35萬千瓦,供電為正常需求量的三分之一。湘潭全市啟動用電應急預案,實行“開五停二”的供電措施,4日起,對城區范圍內的所有休閑娛樂場所貼上封條,限制用電。市區部分路段,交警舉移動式紅綠燈指揮交通(5月7日《京華時報》)。
“貼封條限電”至少有兩處違法。第一處是涉嫌違反電力法,忽略普通用戶的用電權利。為了節能而斷能,權力思維還真有種“斷臂療傷”、“剜肉醫瘡”的魄力。只是在合法性的方面,就比較讓公眾郁悶了:電力法第29條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法律擺在那里,權利卻已經喪失。
第二處是涉嫌違反相關商業法律中有關“自由經商”與“經營權”的規定———將娛樂場所老板的商業利益完全忽略。沒有違法行為,為何要貼封條?為何要查封娛樂場所?難道為了確保醫院、學校等公共場所的用電需求,就一定要限制娛樂場的電嗎?限電的方式就只有不讓他人經營這一種方法嗎?限一限那些比較閑散的公務員的電腦,可不可以
“貼封條限電”好似在告訴我們這樣一個道理:在能源有限的情況下,權力考慮的不是如何把蛋糕切好,如何把資源分好,而是總想通過簡單草率的方式禁掉部分人的權利,讓這部分權利損失成為補償另一部分權利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