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濟南3月30日訊(記者 李文鵬) 30日,《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審議,這也是山東首次在全省范圍內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立法。根據該草案,我省將規定環保標志認定先置,未取得環保檢驗標志的車輛將不得上路行駛。
據了解,省內的濟南、青島等地,已經立法規定為機動車加貼相應的環保合格標志;外省市也出臺了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進行管理。這次準備出臺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則是山東首次在全省范圍內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立法;同時,也是首次在全省范圍內推行“黃標”、“綠標”。
條例草案提出,要對全省機動車實施環保檢驗標志管理制度。環保檢驗標志分為綠色環保檢驗標志和黃色環保檢驗標志。
根據條例草案,機動車經過環保檢驗達到排放標準的,環境保護部門應該按有關規定核發綠色環保檢驗標志;達不到排放標準但不屬于強制淘汰的,核發黃色環保檢驗標志;如果達不到排放標準而且屬于強制淘汰的車輛,將不予核發環保檢驗標志。
經環保檢驗達不到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維修并進行復檢;經復檢后,按規定核發相應的環保檢驗標志。
按照條例草案的規定,機動車沒有取得環保檢驗標志不得上路行駛。對沒有取得環保檢驗標志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不予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交通運輸部門也不予辦理營運機動車定期審驗合格手續。
機動車沒有取得環保檢驗標志上路行駛的,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機動車行駛證,并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環保檢驗標志或補辦相應手續,可以并處200元以下罰款。
同時,禁止偽造、變造機動車環保檢驗標志,并禁止使用轉讓、轉借、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環保檢驗標志。如果違反該規定,偽造的標志將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相關人員還將被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