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項目負責向府谷地區供電,如果停止運行將影響上述區域的供電需求和安全。”陜西省電力公司以此為理由,請求環境保護部暫緩對其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環境保護部在今日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中已經同意了陜西省電力公司的請求。
而環境保護部作出的環境違法處罰緩期執行的決定也引起了環境法專家的質疑。這位不愿公開姓名的專家12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環境違法處罰緩期執行應該嚴格控制,否則會引發違法企業紛紛效仿,最終影響法律的嚴肅性。
配套環保設施未驗收即生產
環境保護部透露,陜西省電力公司330千伏府谷輸變電工程于2009年7月20日投入試運行,按照原國家環保總局《關于企業試生產期間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意見的復函》(環函〔2007〕112號)規定,對試生產超過1年仍未申請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的,可認定為試生產結束投入正式生產。因此,環境保護部認定,陜西省電力公司330千伏府谷輸變電工程已正式投入運行。
環境保護部認為,陜西省電力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環境保護法第26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關于建設項目“三同時”驗收制度的規定。
對于陜西省電力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環境保護部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決定責令陜西省電力公司330千伏府谷輸變電工程停止運行;同時罰款10萬元。
以影響供電為由求緩期執行
2010年9月25日,環境保護部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法字〔2010〕50號)告知陜西省電力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陜西電力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
2010年10月12日,陜西省電力公司向環境保護部遞交了《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書》,10月29日,又向環境保護部遞交了《陜西省電力公司關于330kV府谷輸變電工程暫緩停運的請示》(陜電法〔2010〕38號)。
環境保護部稱,陜西省電力公司在申辯書中承認違法行為,但請求暫緩實施行政處罰。陜西省電力公司的理由是,違法事實造成的原因是拆遷戶拒絕接受政府的拆遷安置方案;同時該項目負責向府谷地區供電,如果停止運行將影響上述區域的供電需求和安全。
環境違法處罰再次被緩期
對于陜西省電力公司提出的要求緩期執行違法處罰的請求,環境保護部認為,陜西省電力公司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違法事實的認定。“經向陜西省環境保護廳核實,對你公司提出的停止運行將影響府谷地區供電需求和安全的申辯意見,我部將予以考慮。”在今天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環境保護部公開考慮的結果是:“鑒于你公司330千伏府谷輸變電工程立即停止運行將影響府谷地區供電需求和安全,故將‘責令停止運行’的處罰緩期至2011年3月31日執行。”環境保護部要求陜西省電力公司,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解決環境違法的問題,并向環境保護部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如果該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合格,我部將解除‘責令停止運行’的處罰,依法允許你公司330千伏府谷輸變電工程投入運行。如果超過2011年3月31日你公司仍未申請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我部將依法立即執行‘責令停止運行’的處罰。”環境保護部稱。
處罰緩期執行不應頻繁使用
事實上,環境保護部對環境違法行為處罰適用緩期執行已不是第一次。從去年開始,環境保護部曾多次在環境違法處罰中適用緩期執行。
對此,接受記者采訪的這位專家認為,對于涉及民生的、涉及安全的環境違法行為處罰適用緩期執行,這一方面是執法人性化的體現,但同時,他也擔心,如果對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時廣泛適用緩期執行,勢必引來違法企業紛紛效仿。
這位專家說,早在環境保護部開出第一個緩期執行的罰單后,他就有過這樣的擔心。“果不其然,環保部的緩期執行罰單是開了一張又一張。”這位專家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在目前,我國環境違法依然普遍存在的情況下,如果對環境違法行為廣泛適用緩期執行,肯定會助長違法行為的滋生。“這樣的結果,非但達不到懲罰違法的目的,反而會影響法律的嚴肅性。”這位專家表示,涉及民生以及安全的環境違法項目確實存在不好停產(停工)的問題,“這類問題的出現也反映了日常環境執法不到位的問題。”這位專家建議環境保護部,適用環境違法處罰緩期執行應該嚴格控制,以嚴防濫用。同時,他認為,應該嚴格日常執法,以及早發現環境違法行為。
本報記者郄建榮
本報北京12月12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