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時報 記者 毛亞南
昨日從昆明市環保局獲悉,昆明市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中心正式獲得昆明市環保局委托,對機動車違法排污行為(主要是尾氣超標)采取行政執法行動,從12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中心將依法對機動車違法排污的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委托內容顯示,昆明市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對機動車違法排污的行為可直接進行行政執法,依法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防治中心副主任劉云浩表示,今年10月26日,昆明市成立了云南省第一家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環保監管機構,主要工作是做昆明市車輛的環保檢測和標志管理、用車大戶管理、公交車污染防治以及防治技術研究等工作,進一步提升昆明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管水平,持續改善昆明市環境空氣質量。但防治中心當時并不能進行單獨行政執法。目前,昆明市汽車保有量已經突破130萬輛,尾氣排放對空氣質量的影響愈發嚴重,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管勢在必行。
具有行政執法權后,防治中心可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昆明市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條例》,在轄區內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在轄區內組織對無環保標志在用車輛排氣污染實施路檢抽檢,對轄區內機動車環保標志的申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轄區內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機構的檢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轄區內制造銷售環節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轄區內車用燃油品質及加油站油氣回收實施監督檢查,送達行政處罰文書及處罰決定的落實,對其他違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正常參加了環保檢測,領取了環保標志的機動車只管放心上路,但最好在車上的醒目位置張貼環保檢測標志。機動車年檢到期沒有進行檢測的在用車輛,則必須盡快到檢測站去檢測并領取相關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