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修路,水泥竟系兩家污染企業所捐;企業捐助,功德碑上寫的卻是環保局長的名字……
是“慈善捐助”還是利益交換?
為造福桑梓,幫助家鄉修路捐款捐物本是善事,但在重慶市合川區草街鎮百歲村,近日卻因該區環保局長黃昌洪是否利用手中權力,讓其管轄的污染企業捐贈100噸水泥修路而引發爭議。
功德碑上局長名字不翼而飛
“這段路以前好爛!雨天幾乎無法行走,全村老少上萬人出不了門,多虧黃局長這樣的好心人,才改成水泥路面,真是當大官不忘家鄉啊!”10月13日下午,記者來到重慶市合川區草街鎮百歲村,年逾六旬的村民梁長益這樣對記者說。但令老梁不解的是,最近,居然有人將功德碑上黃局長的名字抹掉了。
村民口中的黃局長,是現任合川區環保局局長黃昌洪。所謂功德碑是指立在路邊的一塊石碑。這塊題為“草街鎮百歲村觀百路修建功德銘”的碑上,記者看到:“捐贈人:黃昌洪,捐水泥100噸”。而今,“黃昌洪”字樣已被鏟掉,至于什么原因,村民表示“不知道”。
“可能是他派人鏟的吧!”路經此處一“摩的”司機說。“他為什么要鏟掉?”“水泥又不是他私人捐的,還不是企業幫他出的錢!那企業是污染企業,早該關閉了,怕環保局查處,有意和局長拉關系。水泥廠長期污染下去,受害的最終還是老百姓!”“摩的”司機顯得有些憤憤然。
一位自稱熟悉內情村民表示,這100噸水泥來自合川區金鉑水泥公司,是家污染企業。他稱自己參與了卸水泥,水泥是金鉑水泥公司直接運來的,當時送來的人說是黃昌洪局長讓拉來的。
局長稱名字上功德碑很冤枉
百歲村村支書蔡維告訴記者,這條鄉村公路全長2.3公里,2008年6月8日開工,當年9月10日竣工。修路是為了解決村民出行難問題,村委會當時希望村民共同出資修建,遭到部分村民反對。草街鎮和百歲村最后決定,由鎮政府、村委會共同出資,至于資金缺口部分,他們希望當地有錢人能奉獻愛心。在大家倡導聯絡下,合川區金鉑水泥公司免費提供了100噸水泥。
“我只知是黃局長聯系的這家水泥廠。”蔡維說,“之前和黃局長并不熟,他是我們村出的大官。聽到給家鄉修路,黃局長很積極,就聯系了金鉑水泥公司。”
隨后,記者趕到合川區鹽井鎮金鉑水泥公司所在地了解情況。當地群眾提到這家公司無不憤然。有村民表示,近十年來,他們一直飽受漫天水泥塵埃污染,苦不堪言。附近學校、居民向該區政府及環保局反映過多次,卻沒效果。
一位自稱了解內情人士說,黃局長與金鉑水泥公司趙總交情頗深。
當事人黃昌洪局長則稱“十分冤枉”。他說,2008年時,草街鎮政府決定修百歲村道路,聯系到他希望能幫著聯系一家水泥廠,捐點水泥修路。
“我以前是草街鎮書記,現在鎮領導找到我,不好拒絕,但也不便主動聯系水泥廠。”黃說,畢竟他是主管水泥廠的部門領導,于是只將熟悉的水泥廠告訴他們,讓他們自己聯系。之后他再沒管這事。沒有想到村里后來立了個功德碑,他位列其中。
提到金鉑水泥公司污染問題,黃表示一直在查處。2009年,合川區紀委、監察局等部門一起督促金鉑水泥公司投資2000多萬元,建立一套污染處理設備,要求他們24小時開起設備,達標排放。
捐贈企業否認環保不達標
記者隨后電話采訪金鉑水泥公司董事長趙光軍,提出就“捐助100噸水泥之事”當面采訪。趙表示現在很忙,馬上要出差,只能電話聊。
對于功德碑上“黃昌洪捐助100噸水泥”的事情,趙光軍稱,“這事不知道,無法回答。”但承認捐給百歲村50噸水泥。
記者問:“附近群眾投訴企業還是老的立窯,存在違規排放,怎么解釋?”
趙光軍稱,企業確實是立窯生產工藝,但2008年企業投入資金已進行改造,現已完全達標。記者請他提供環保部門出具的排放達標材料,趙光軍說:“我們現在依然從事生產活動就表明了一切。”
據悉,立窯工藝能耗高,對環境、資源破壞嚴重,是現階段國家淘汰對象。記者從合川區環保局也證實,金鉑水泥公司水泥生產工藝是立窯。
對于群眾投訴金鉑公司長期違規排污問題,合川區環保局新聞發言人李旭說,他們接到過投訴,具體查處是環保局執法大隊的事,是否現場查獲違規排放,不太清楚。
李旭表示,由于環保部門目前沒有24小時監測金鉑公司排污情況,以后將加大監測檢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突擊檢查,發現違規排放,一定嚴肅處理。
關鍵看有沒有利益交換
盡管當事雙方均否認是因環保局長身份才捐贈水泥說法,但村民在功德碑上為局長留名不假,卻沒有水泥公司大名。
此間法律人士認為,表面看,污染企業捐的水泥直接給了百歲村,并未進入局長私人腰包。而如果環保局長家鄉不在百歲村,污染企業能否贈送百歲村50噸或100噸水泥呢? 目前來看,黃昌洪本人有無利用職務之便,相關細節并不清楚,但至少利用了他個人影響力。
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郝川分析,污染企業受環保局長影響贈送水泥不言而喻。但局長是否承諾或已為企業謀取利益不得而知。希望有關機關調查,讓事實“水落石出”。郝川表示,按刑法有關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構成受賄。
重慶佳程律師事務所李建律師稱,一般意義捐贈行為,尤其是捐贈給公益事業,值得提倡肯定。但政府官員如果利用職務之便,向行政機關所規制單位提出捐贈要求,并換取不正當利益,與國家提出的依法行政精神是相沖突的。
李律師表示,目前,類似現象在不少地方存在。為了公共利益,行政機關可向公民、企業、全社會提出捐贈號召。但不能與被規制企業存在利益交換,否則必然會對正當行政行為造成干擾。(李國 肖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