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籌城鄉發展、破除二元結構是2010年中央一號文件的重要主題。事實上,在環境保護領域,歷史上也客觀存在著重企業環境管理、重工業污染防治、重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而忽視農民環境意識的提高、忽視農業面源治理、忽視農村環境面貌改善的二元結構問題,嚴重影響城鄉生態環境的統籌發展。農村環境保護與城市環境保護相比,在地方立法、制度建設、經費投入、規范管理等諸多方面都存在明顯的環境二元壁壘。
在立法重點上,我們環境保護立法的重點還是局限于企業、城市與工業,有關農村、農業方面的環境法律法規并不多,《環境保護法》、《農業法》等對農村環境雖有涉及,但未能將農業環境與農業自然資源的保護協調起來,特別是目前一些突出的環境問題,如農業面源控制、農藥污染、畜禽養殖等還存在立法“空檔”。雖然環境政策制訂者的初衷并不想偏離農村,但現實卻始終無法多方兼顧。在機構建設上,省級環境管理人員明顯多于省轄市,省轄市明顯多于縣(市、區),越往基層人員編制就越少,鄉、鎮、村的管理人員最少,而環境管理的地域空間卻隨著管理的延伸,范圍越來越大。因此環境管理很難向鄉鎮、農村延伸,一些地方出現“無人管、管不了”的尷尬局面。環境惡化得不到盡快控制,又反過來加重了農村環保工作的任務。在環保投入上,通過創建園林城市、最佳人居環境城市以及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等活動,城市的環保投入不斷增加,環境質量呈現恢復轉好的態勢,但廣大農村除各種創建示范點有少量投入外,有些地方連正常的工作經費都難以保障,小城鎮和鄉村聚居點十分落后,臟亂差現象突出,嚴重滯后于經濟和城鎮化發展水平。在環境管理制度上,我國已建立了完善的“老三項”、“新五項”環境管理制度,其核心都是以工業、城市、企業為立足點,以農業、農村、農民為基礎的環境管理制度還很少。在環境政策執行上,農村環境經常被忽視。如為解決城市污染企業擾民問題,許多城市相繼提出了經營城市的理念,用出讓污染企業現有土地的方式,實行污染企業搬遷,實施“退二進三”,大量的污染企業就像當年的知青上山下鄉一樣,不斷涌向農村的廣闊天地。事實上,這種污染轉移從20世紀80年代農村鄉鎮企業快速發展時期就已經開始,后來愈演愈烈,慢慢改變著城鄉污染的格局,恬靜的鄉村逐漸被污染侵蝕。
總之,現有的環境保護體系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農村環境的保護和治理,忽視了最大區域的農村、最脆弱的農業和占人口最大比例的農民。環境問題對農村發展的制約和影響是非常大的,農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相交織,不僅侵蝕瓦解農業基礎地位,影響農村人口的生活質量,而且威脅到他們的健康,甚至通過水、大氣污染和食品污染等渠道最終影響到城市人口。弱小的農村、弱質的農業和弱勢的農民已經成為環境問題的重要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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