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幾次“環保風暴”,不能根本遏制環境惡化的趨勢。環境管理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4月22日是第四十一個世界地球日,如何加強環境保護、轉變發展方式,在地球日來臨之時備受關注。面對我國依然嚴峻的污染形勢,解決環境問題必須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辦法,其中,實施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證券等環境經濟政策已經成為新時期環保“撒手锏”、“組合拳”,是環境管理政策的重要變革。
我國的環境管理政策長期是以政府行政干預和控制為主,最常用的手段是對污染企業要求限期治理和關停并轉等。前幾年,環保部門還在環境影響評價方面,先后實行了4次“區域限批”和“流域限批”,被一些媒體稱為“環保風暴”。行政手段短時間內可以立竿見影,但有不少缺陷,存在著不穩定性、階段性。刮幾次“環保風暴”,不能根本遏制環境惡化的趨勢,也難以充分發揮環境保護在轉變發展方式中的積極作用。
自2007年7月推出綠色信貸政策以來,國家環保部門與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等相關部門陸續頒行了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證券、綠色貿易等環境經濟政策,環境稅、生態補償、排污權交易等政策也正在研究制定。這一系列環境經濟政策,旨在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運用價格、稅收、財政、信貸、收費、保險等經濟手段,調節或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以實現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目前,綠色信貸等政策已經初見成效。例如,河北省環保部門與金融部門加強合作,推行綠色信貸,作為強化環境執法監管、打擊違法排污行為的重要手段,對污染企業釜底抽薪,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讓人們看到用經濟杠桿“撬動”環境保護、推動落實科學發展觀大有可為。
從發達國家的環保歷程和我國的初步實踐可以看出,環境經濟政策是解決環境問題的有效辦法,通過這些政策建立激勵和約束長效機制,可以讓注重環保者得到激勵,讓污染環境者付出代價,而且足以“獎得心動、罰得心痛”,從而有效解決環保領域長期存在的“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痼疾。
然而,建立一套全方位、多領域的環境經濟新政策,并使其確實落到實處,談何容易?由于涉及各部門、各行業和各地區之間利益調整等問題,這些環境經濟政策在制定過程中,就會遇到不少困難和阻礙。即便政策出臺了,在落實過程中也有可能會被打折扣,甚至流于形式。
要解決這些問題,讓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真正攜手并進,需要更多積極支持環保企業、選擇環保產品的社會公民,需要更多自覺承擔環保責任、追求可持續發展的綠色企業,尤為重要的是,需要更多不只盯著GDP(國內生產總值)增長、切實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領導干部。建立并完善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機制,使保護環境生態成為各級領導干部的切實行動而不只是口號,環境保護才能從不時“刮風暴”轉變為以長效機制保護碧水藍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