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報》2005-3-7
本報記者 劉曉星
如何讓西部走出為生存、為改善生存條件而不斷破壞生態系統的怪圈,一直是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汪紀戎思考的問題。去年兩會期間,她提出應盡快在西部建立以市場調節為手段、以法律保障為前提的生態補償機制的建議。今年,她在去年提案的基礎上,提出了應加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以促進東、西部協調發展的建議。
汪紀戎說,我國自然環境復雜多樣,生態資源豐富,但人口眾多,人均資源嚴重不足。盡管幾十年經濟獲得成功發展,但由于長期投入不足,重開發、輕保護、粗放經營,整體生態環境長期超載、生態功能下降、抵御各種自然災害的能力減弱、災害頻發、危害強度增大。在傳統發展模式中,生態環境價值往往不被考慮,導致“環境無價、資源低價、商品高價”,助長了資源開發者把開發造成的生態破壞的外部不經濟性轉嫁給社會。
眾所周知,我國西部是江河源頭。作為重要的生態功能區,脆弱的生態環境一旦遭到破壞,整個生態系統將受到嚴重破壞。正如汪紀戎所說:這里的生態環境的變化必然會撥動整個生態系統的神經。保護好了,全國受益;被破壞了,殃及全國。而這些地方恰恰多是少數民族地區,居住著相當比例的貧困人口。他們受貧窮困擾急于擺脫貧困、改善生存條件的種種努力,又往往直接構成對脆弱生態環境的破壞加重當地生態破壞的壓力。當他們沒有更好的可持續的生活方式可供選擇時,要求他們安于貧困、要求他們抑制思富求變的愿望,接受諸多限制是不公平的,也是難奏效的。
針對西部如何做好發展和環境保護這篇文章,汪紀戎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角度來指出,妥善協調東西部、上下游的利益關系是關鍵環節。國家應下大決心建立生態環境補償機制,承認生態環境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質,在經濟建設和市場交換中體現生態價值。補償是社會矛盾、利益差別、認識分歧的整合器,補償對行為具有明顯的示范、定向、塑造作用,補償可改變成本收益的時空、動態關系,促使有害行為的外部不經濟性內在化,激勵有益行為普及并社會化且得到回報,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汪紀戎說,除通過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外,還應建立政策傾斜、差別待遇、減免稅賦等多種補償形式。鑒于受損主體和受益主體往往不易界定,因而難以采取受益主體直接向受損主體支付的補償方式。為此,她建議:一、先選擇相對獨立的生態系統(如重要的城市供水水源河流的上、下游分屬利益受損社會主體和受益社會主體),建立由下游經濟發達地區從受益收益中按適當比例支付上游欠發達地區,作為其保護源頭水質損益的補償,形成反哺的生態補償機制,再逐步探索征收生態效益補償費的公益生態補償機制。二、建立并完善礦山開發中“誰開發、誰保護、誰利用、誰補償”的制度和土地復墾保證金制度,切實體現生態環境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