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優先保護公共利益為由判決駁回
電信公司:應通過立法將電信設施納入公共設施保護范圍
律師:目前電信條例允許在建筑物上懸掛設施但缺乏業主不
同意情況下的救濟渠道
本網廈門11月23日電 江俊濤 記者郭宏鵬 中國聯通有限公司福建廈門分公司(以下簡稱廈門聯通)將發射天線的基站安裝在商品房公共屋頂上,由此引來了其他業主的訴訟。那么,廈門聯通的行為是否侵害了業主的權益?日前,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1997年,經向無線電管理部門申請,廈門聯通在廈門市集美區麒麟居頂層設置名為“gms900m聯通集美麒麟基站”的移動通信基站,該基站發射功率為20w。2002年1月1日,廈門聯通經向無線電管理部門申請,在同址設置名稱為“cdma集美基站”的移動通信基站,發射功率為20w。上述基站均由國家信息產業部核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臺執照》。同時,廈門聯通圍繞所建立的基站進行了搭蓋,以做維護。
2003年1月13日,曾海鷹購買麒麟居a1102室房屋,經廈門市土房局頒發土地房屋權證確認為該房產業主。因對廈門聯通在麒麟居頂層設置基站的行為不滿,曾海鷹等12名業主提出異議,廈門聯通隨后委托福建省輻射環境監督站于2005年3月8日對“集美麒麟基站”進行環境電磁輻射監測,結論為麒麟居基站天臺及室內環境電磁輻射功率密度測值均不超過《電磁輻射防護規定》規定的公眾照射限值。
但曾海鷹認為,他作為麒麟居的合法業主,對公用部分享有合法的共有權,廈門聯通在樓頂擅自搭建基站的行為侵犯了公共利益。2004年12月,曾海鷹向集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廈門聯通拆除麒麟居房頂的違章搭建并恢復原狀。廈門聯通辯稱,廈門聯通是麒麟居的業主,也依法享有對屋頂的共用權,且搭建基站是為了公共利益,曾海鷹訴求拆除基站沒有法律依據。同時,從保護眾多通信用戶利益的角度考慮,基站也不能拆除。
集美法院經審理認為,廈門聯通在取得國家業務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設立“集美麒麟基站”并在周圍建立圍護結構,該行為客觀上有利于發展我國無線電通信事業,滿足人們對社會通訊事業發展的需求,行為性質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該移動基站的電磁輻射水平符合國家電磁輻射防護標準,不致對原告的人身權利造成侵害,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屬于小區業主容忍義務的合法范疇,原告主張被告行為侵犯其共有權缺乏事實依據,故判決駁回了曾海鷹的訴訟請求。
此案凸顯的一個問題是,當個人利益和公眾利益發生沖突的時候,從法律層面上應該如何取舍?廈門聯通總經理趙善仁認為,設立電信設施符合公共利益,依法應予保護。當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出現沖突的時候,在個人利益能夠容忍的范圍內,應優先考慮保護公共利益,因為聯通作為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搭建基站是為了確保公眾的通訊權益。趙善仁還提出了這樣的觀點:“從長遠來看,為了保護通信設施,避免冗長的個案談判及后續干擾,國家和地方應通過立法將電信設施納入公共設施保護范圍。”
福建天勝聯盟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小海說,雖然目前電信條例允許在現有建筑物上懸掛設施,但缺乏業主不同意情況下的救濟渠道。因此,有必要比照專利造福人類的理念設立強制使用許可,以便相關電信設施得到最佳合理配置,充分利用電信資源。所以,本案的判決結果既是對公序良俗的充分肯定,也是相關立法的前瞻和呼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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