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裝修協議,我的房子在8月4日就應該裝修完工。可是現在裝修方只完成了半個壁櫥和四個房門。”昨天,家住豐臺南苑北里二區的田女士生氣地說。
據田女士說,今年7月3日她與一家商貿中心簽訂協議:從7月5日到8月4日完成房屋的裝修,造價1萬元。“可裝修方只在7月5日至14日,7月19日至20日這12天來了兩名工人
,其他時間就沒人工作了。”
這家商貿中心的負責人苑先生表示,裝修過程中雙方因為材料問題發生過不愉快,才把工程擱淺。8月6日已經派了兩名工人繼續裝修,估計20天就會完工。“田女士一家住在正裝修的房里,生活受到影響也很正常。”據了解,昨天兩名工人已經把墻刷白。
北京中同律師事務所的顧新華律師表示:裝修協議對雙方都有約束力,裝修公司沒按照協議施工,經過業主催告后還沒有及時完成,屬違約行為。業主有權解除裝修協議,因為裝修方違約,影響了業主的正常生活,還應承擔相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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