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首宗因家居裝修引起的室內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日前在禪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鄭某、曾某(化名)訴稱,2002年6月初,其倆準備結婚,委托被告蘇某(化名)對其住房進行裝修,裝飾的大部分材料均由被告自行從市場上購買。7月底工程完工后,倆原告將房內窗戶打開進行一個多月的通風。9月上旬,倆原告結婚并開始入住該裝修的新房。入住不久,倆原告感覺難以入睡、頭痛、疲勞、空氣刺眼。10月15日,女方感到肚子痛,到佛山婦幼保健院就診,證明女方懷孕,但肚子痛可能與甲醛超標有關。12月1日,約9周大的胎兒流產了。原告被迫搬出該房子居住。后經有關機構檢測,原告居住的新房客廳內空氣中甲醛濃度0.146(mg/m3 )、主臥室空氣中甲醛濃度更是達到0.337(mg/m3 ),超過國家標準4倍多。此后,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將被告告上法庭,請求被告賠償已付的裝修費、拆除施工費、醫療費、誤工費、檢測費、租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86000多元。該案已被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受理并進行開庭審理,為公平起見,法院重新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北京)中科國環環境技術研究中心廣州分中心(廣州市超核室內環境監測中心)進行重新測定,此案待進一步審理。
該案原告代理人廣東創譽律師事務所謝小裕律師認為,《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自2002年1月1日實施至今已一年多了,而發生類似的裝修有害物質超標的情況其實很多,但市民能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起訴的在佛山還是第一宗,在全國也不多。這說明有相當多的市民維權意識仍較淡薄,不懂得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有部分的市民是不知道有這樣的一個標準,不知道自己所裝修的房子存在這么大的隱患,或出現身體不適、造成人身損害時,怕無法證明身體的異常癥狀與室內有害物質超標存在多大的因果關系,怕因此輸官司。其實我國《民法通則》、《
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都有規定,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加害人有責任排除,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賠償損失。同時環境污染損害是一種特殊侵權損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舉證責任倒置。
謝小裕律師提醒廣大市民:室內環境(特別空氣)污染是一大隱形殺手,家居裝修不可輕視,在購房、裝修和購買家具時,一定要樹立室內環境質量意識。新房裝修完后,要找有相關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室內環境空氣檢測的驗收。確認有污染存在時,市民可依法向加害人請求返工、賠償、退換等,如:購買了包裝修的商品房還可以要求退房。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可向消委會或其它有關組織投訴、或依法向法院起訴,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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