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裝飾裝修行業協會日前明確規定,11種家裝投訴將不會被受理。消費者與家裝企業中的員工私下交易而引起裝飾糾紛的;提供不出被投訴方的名稱、地址的;提供不出家裝工程合同文本和施工企業開具的統一發票以及權益被侵害的證明證據的……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
消費者在選擇施工隊伍、簽訂裝修合同和裝修過程中都可能因疏忽或自我保護意識淡薄而導致自己將來無法順利投訴,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點評:這個相關規定為何出臺?最大化的促進行業、盡可能維護消費者權益?抑或是為了部門工作開展起來更“順手”?但愿北京不要跟這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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