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近6萬元的家庭裝潢工程,因
地板使用的材質與合同約定的不符,房主陳某將裝潢公司告上法院,欲按該公司宣傳廣告所示,作“假一罰十”賠償。經虹口法院一審和二中院二審調解,最終雙方協商解決。
去年8月,原告(陳某)與被告(某裝潢公司)簽訂了總價近6萬元的裝修合同,原告按約定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雙方約定,被告提供的木工板、密度板、三夾板等均為3a優等品,
地板采用不空心且兩面光的天然黑胡桃木。待裝修結束,原告發現施工質量粗劣,
地板未采用天然黑胡桃木,而是采用人造黑胡桃木。原告隨即向被告提出兩項賠償訴訟:一是按兩種地
板材質的差價,按該宣傳廣告“假一罰十”的承諾,提出16250 元的賠償;二是再按該廣告上的承諾給付原告歐式防盜門一扇,價值人民幣800元。
被告認為,合同中雖有采用天然黑胡桃木的約定,但在購買材料時,原告自行選擇了人造黑胡桃木。因此,應視為原告對合同內容作了變更;“假一罰十”、送歐式防盜門的廣告則是要約邀請,不屬于合同內容,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按裝修的
地板10倍的價格賠償原告陳某16250 元。嗣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后在二中院主持下,對雙方作了調解?!凹僖涣P十”和工程款滿4萬元送防盜門一扇等廣告內容雖未訂入合同,但體現了被告愿意接受約束的意思,根據誠信原則被告理應遵守。鑒于裝修后防盜門已經裝好,最后雙方達成調解,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幣12000 元,才使這場糾紛得以解決。
法官提醒
商家為了促銷和招攬顧客,常作出各種承諾。誠實信用原則是構成企業經營行為的法律基礎,是經濟活動一個重要原則,商家應信守承諾。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具體的權利、義務規定,充分與商家磋商,涉及廣告內容的權益應在雙方簽署的正式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避免日后發生分歧和矛盾。“假一罰十”是商家不違背法律規定作出的一種“應承、許諾”,是對自己義務預先設定的單方法律行為,一經作出,即產生效力。消費者一旦發現商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符合質量約定,有權利據此要求賠償。消費者既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退一賠一”,也可以根據《合同法》按照約定十倍的金額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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