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外治理電子垃圾的方法
1.1 德國
在歐洲, 最早關注電子垃圾管理的國家是德國[1]。德國于1991 年7 月頒布了“電子廢棄物法規”, 1992 年起草了關于防止電子電器產品廢棄物產生和再利用法草案, 1996 年德國公布更為系統的《循環經濟和廢物管理法》。
德國在電子垃圾回收方面走在了歐盟的前列, 它利用各市區直屬的市政企業對電子垃圾進行回收, 提供網絡化服務, 上門為消費者收集廢舊電器。德國規定, 在任何一天都可以將電器垃圾扔到指定地點, 然后由有關部門統一運走。在柏林等大都市不允許隨便扔舊電器, 但只要給指定機構打個電話, 發個文傳或電子郵件, 就有專人上門服務, 但居民要根據電器的體積大小交納10~30 歐元的運輸費用。如果居民自己開車將廢舊電器送到回收中心則不交任何費用。政府計劃在全國設立100 個分檢站, 以便把回收的電子垃圾分別送回工廠, 重新加工改造, 形成電子垃圾產業鏈[2]。德國還在歐盟國家中首先實施了“稅收轉移”, 對有損環境者增收稅賦, 并將這些稅收用于環保。
德國環境部發布的一份有關廢舊電器免費回收的工作草案, 規定電器制造商必須承擔回收利用廢舊電器的義務, 并于2005 年8 月起開始實施消費者免費送還廢舊電器的規定。草案再次明確電器制造商必須在生產時就考慮到廢舊產品的再利用問題, 以盡量減少環境污染。草案同時規定, 待有關規定開始生效后, 消費者可免費將諸如廢舊電腦、電視機及電冰箱等家用電器送交社區回收點, 由電器制造商統一處理。目前, 不少消費者為處理廢舊電器必須向回收商支付一定費用。德國此舉為歐盟最終制定相關政策提供了一個準則。歐盟有關部門早在 2002 年底就已經決定, 要求歐盟境內的電器制造商回收各類廢舊電器, 并在電器生產過程中更嚴格地限制使用特定的有毒原材料, 以減少當前日益嚴重的電子垃圾污染。
德國此舉的意義在于減少污染, 節約能源。此外, 德國環保政策中最重要的“誰污染, 誰負責”原則也是治理電子垃圾的重要原則, 根據這一原則要求, 制造商負有主要責任, 另外進口商、消費者也負有相應的責任[3]。
1.2 日本
1990 年以來, 日本環境政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對各種廢棄物的回收和再生處理方面, 圍繞這一主題, 制定并頒布實施了7 部相關的法律, 這些法規成為后來建設循環型社會的基礎。首先是1991 年, 日本修訂《廢棄物處理法》和頒布《再生資源利用促進法》, 明確地對家電生產企業提出了加強再生性設計, 也提出了在外觀上加注再生標識的要求。日本 2000 年頒布的《家用電器再生利用法》規定制造商和進口商負責自己生產和進口產品的回收和處理。《家用電器回收法》強制規定家電生產廠必須承擔家電回收的責任。
早期, 日本對廢舊電腦的處理是采用粉碎后用磁鐵篩選出一部分金屬、然后再掩埋的方式, 這樣不僅使掩埋場地日益難覓, 還對環境造成污染, 危害公眾健康。日本1996 年制定《家電回收利用法》(2001 年開始實施), 該法貫徹“誰扔垃圾誰付錢”的原則, 規定市民應負擔回收處理費用。從2001 年4 月起就開始實施《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 該法中規定生產廠家有義務回收廢舊電腦并將其進行再商品化或再生資源化處理。
近幾年, 日本的廢舊電腦每年有200~300 萬臺, 2005 年以后, 每年有500 萬臺電腦要廢棄。目前日本已經有2 000 個上門服務的廢舊電腦收集點和 400 多個廠商服務站點, 再生制造廠38 家(分離和再造兩類)。這些再生廠, 將把從家電中拆解出來的廢舊零部件全部轉化為再生資源, 即轉化為玻璃、塑料、銅、鋁、鐵等, 總的回收利用率達57%以上。一部家用空調機回收的鋁可以制作成190 個易拉罐。分離出來的不同比重的塑料, 可用比重法在水中進行分解, 以還原成不同性質的塑料; 用過的水經處理后再循環使用。另外, 消費者丟棄一臺廢舊電器, 要支付2 700~4 600 日元的費用, 違反規定的將受到重罰。
1.3 美國
美國是世界上最大的電子產品生產和消費國, 同時也是電子垃圾的最大制造國。據分析, 2000 年美國約有2 000 萬臺電腦被廢棄, 其中僅有10%的廢舊電腦被回收利用, 其余大多數被堆放在家庭和公司的倉庫里。美國早在20 世紀90 年代初就對廢舊家電的處理制定了一些強制性的條例。當局還通過干預各級政府的購買行為, 確保有再生成分的產品在政府采購中占據優先地位, 以此推動包括廢舊家電在內的廢棄物的回收利用[4]。如新澤西州和賓夕法尼亞州, 通過征收填埋和焚燒稅來促進有關企業回收利用廢棄物。收取填埋和焚燒稅使本來最便宜的垃圾處理途徑的價格趨于上漲, 從而大大增加了廢舊家電回收利用的吸引力。馬薩諸塞州則禁止私人向填埋場或焚燒爐扔棄電腦顯示器、電視機和其它電子產品。
美國對電子垃圾的早期處理方法是掩埋和焚燒成為環境的潛在威脅。近年來, 美國開始禁止填埋廢舊電腦等電子垃圾。美國聯邦環保總署把廢舊電腦定為“有廣泛毒害的廢料”, 要求各州在兩年內對其進行管制。2003 年, IBM、惠普、柯達等電腦及電子生產商開始回收其電子產品。惠普公司已建立惠普產品回收利用解決方案工廠, 處理其廢舊電子設備。美國電腦生產商、地方政府和環保人士已經達成一項協議, 準備建立覆蓋全美的廢舊電腦回收網絡。美國已建立了幾個廢舊電腦回收中心, 將廢舊電腦回收利用, 其處理過程首先是整機或部件的再利用, 然后對不可用部件進行分拆, 塑料、金屬、玻璃分門別類, 最后進行熔煉。美國對電腦專用塑料具有處理能力的回收中心不多, 能處理電腦顯示器的專業公司只有幾家, 能處理印刷電路板上金屬的廠家也屈指可數。由于其處理成本極為昂貴, 這些專業公司大多沒有擴展規模的積極性。美國1t 毒廢物的處理費高達400 美元以上, 而在一些發展中國家, 因環境標準低, 危險廢物的處理費僅為美國的1/10。于是就把大批廢舊電腦以配件的名義越境轉移到發展中國家, 在那里進行拆毀和處理, 給那里的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 我們國家也是受害國之一。美國加州的立法機構通過了一項在美國首開先河的提案, 要求顧客在購買新的電腦或電視機時, 必須交納每件10 美元的“電子垃圾回收費”, 旨在為環保提供額外資金。加州參議院2005 年6 月4 日批準了一項法案, 這項法案將向高科技公司施加壓力, 要求他們關注回收過時的計算機和相關設備, 企業可以建立由州批準的回收計劃并提供資金, 企業還可以向州政府付錢, 由州政府代辦[5]。
在美國, 各種各樣的解決辦法正在試驗之中。美國政府、公益團體、零售商、制造商和回收商在全美各地開展數百項回收計劃, 消費者有時要繳納一定的費用。
1.4 其他歐盟國家
目前, 歐盟每個公民每年平均產生17~20 kg 電子和電器垃圾, 而且這個數字每年還以3%~5%的速度遞增, 如果不采取措施, 將對環境造成極大的影響。
歐盟早在1993 年就提出了“制造商責任制”, 由制造商負責廢舊電腦回收解體處理, 制定了相關法律, 保證制造商對電腦的整個生命周期負責, 并要求他們將回收電腦及配件的費用加到產品成本中[6]。 1998 年7 月頒布了“廢舊電子電器回收法”, 要求廠家對其產品在每個環節上對環境造成的影響負責, 相關垃圾的回收和處理費用也由廠家承擔。歐盟有關部門在2002 年底決定, 要求歐盟境內的電器制造商回收各類廢舊電器, 并在電器生產過程中更嚴格地限制使用特定的有毒原材料, 以減少當前日益嚴重的電子垃圾污染。
2004 年8 月13 日歐盟《電子垃圾處理法》正式出臺, 并于2005 年8 月13 日正式實施。《電子垃圾處理法》的出臺是依據2002 年歐盟的兩個指令完成的, 這兩個指令分別是《關于報廢電子電器設備指令》(WEEE)和《關于在電子電器設備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ROHS)。WEEE 要求生產商(包括其進口商和經銷商)在2005 年8 月13 日以后, 負責回收、處理進入歐盟市場的廢棄電氣和電子產品, 并在2005 年8 月13 日后投放市場的電氣和電子產品上加貼回收標識; ROHS 指令則要求, 2006 年7 月1 日以后投放歐盟市場的電氣和電子產品不得含有鉛、汞、鎘、六價鉻、多澳聯苯和多澳聯苯醚等6 種有害物質。根據歐盟官方公告的指令附件, 兩個指令涉及的產品包括10 大類、近20 萬種: 大型家用電器類、小型家用電器類、IT 和通信設備、消費產品類、照明設備類、電氣電子工具類、玩具休閑及體育設備類、醫療設備類、監控儀器類、自動售貨機類。這幾乎涵蓋了所有電子信息產品。
瑞典的法律規定處理費用由制造商和政府承擔, 挪威、荷蘭、瑞士和意大利等國政府也已要求電子設備制造商負責回收電子垃圾。法國更強調全社會共同盡責, 規定每人每年要回收4 kg 電子垃圾。芬蘭每年產生的電子垃圾的數量在10 萬t 左右, 2001 年2 月芬蘭在電子城奧魯市建成電子垃圾處理工廠, 每年可以處理電子垃圾1 500~2 000 t, 由于建有良好的環保處理系統, 工廠不會給地下水源和空氣造成污染。
2 啟示與思考
2.1 電子垃圾問題在資源短缺國家尤其得到重視
資源高度稀缺的日本已將循環經濟作為基本國策, 并不斷加強和深化, 目前已走在世界的前列, 而一些資源大國、石油富國對此重視不夠[7]。
2.2 立法是根本保障
多數發達國家都是以法律作為重要的手段來處理日益突出的電子垃圾問題的。德國先后頒布了《電子廢棄物法規》和《循環經濟和廢物管理法》; 日本也專門頒布了《家用電器再循環法》等法律法規; 美國早在20 世紀90 年代就對廢舊家電的處理制定了一些強制性的條例, 以及歐盟《電子垃圾處理法》正式出臺實施。由此可見, 立法是規范電子垃圾的根本保障。
2.3 市場化運作是有力手段
歐盟發布的WEEE 和ROHS 兩項指令對進口電子產品規定, 每向歐盟出口一臺彩電或者一部手機將征收所謂的回收費(約為產品銷售價格的20% 左右), 含有鉛、汞等6 種有害物質的電子產品不得進入歐盟市場, 這實質是一種以經濟為杠桿建立綠色壁壘的市場運作手段。
日本從2001 年4 月起開始實施《家用電器回收法》。一方面, 強迫制造商回收舊電器, 另一方面則要消費者承擔大部分的回收循環費。而其他發達國家也通過價格調節, 引導電子產品廠商、進口商及消費者進行綠色設計、進口和消費, 嚴格保護生態環境, 對環境不友好的企業征收環境稅。
2.4 “生產者責任制”是基本原則
針對廢舊電器等“電子垃圾”的回收處理, 歐美實施了比較完善的法規管理, 其中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是一項主要制度。它不僅有利于促進廢棄物的回收和循環使用, 而且可激勵生產者減少原材料特別是有害物質的使用, 使用更多的易于循環利用的材料。
因此, 我國應借鑒外國經驗盡快出臺電子產品的立法標準及回收管理辦法, 規范電子廢棄物的回收渠道并實現對其循環利用, 從而減少廢棄物和節約自然資源, 保護和改善環境, 保障人體健康并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要達到這個目的, 筆者提出為我國電子垃圾立法的要以循環經濟為理論依據, 對電子垃圾實行全過程的管理。
參考文獻:
[ 1] 溫俊明.國內外廢舊家電回收處理的進展與對策[ J] .科技通報, 2004, (2): 10.
[ 2] 吳峰, 國外電子廢棄物的環境管理與處理處置技術初探 [ J] .中國環保產業, 2001, (2): 15.
[ 3] 諸大建, 楊永華, 等.循環經濟理念的電子垃圾全過程治理研究[ J] .臨沂師范學院學報, 2006, (6): 50.
[ 4] 何陽葵.電子垃圾必須走循環經濟之路[ J] .同濟學報(社科版), 2004, (5): 30.
[ 5] 查建寧.電子廢棄物的環境污染及防治對策[ J] .沿海環境, 2002, (11): 26.
[ 6] 楊永華.新古典框架下的循環經濟研究[ J] .西華大學學報 (社科版), 2006, (5): 20.
[ 7] 楊永華.資源生產率視角的能源使用與環境質量關系模型研究[ J] .中國能源, 2007, (1):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