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噪聲防治
第6.3.1條 位于城市的鍋爐房,應使其周圍居住區和工作單位的戶外噪聲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
第6.3.2條 鍋爐房操作層和水處理間操作地點的噪聲,不應大于85dB(A);鍋爐房儀表控制室和化驗室的噪聲,不應大于70dB(A)。
第6.3.3條 鍋爐房的風機、水泵和煤的破碎、篩選裝置等設備宜選用低噪聲產品。
第6.3.4條 鍋爐房的風機、多級水泵和煤的破碎、篩選裝置等設備,宜采用隔聲室或隔聲罩以降低噪聲。
第6.3.5條 鍋爐房的球磨機宜布置在隔聲室內,隔聲室應按防爆要求設置通風設施。
第6.3.6條 鍋爐送風機的吸風口、各設備隔聲室和隔聲罩的進風口宜設置消聲器。
第6.3.7條 額定出口壓力為2.5~3.82MPa的蒸汽鍋爐本體和減溫減壓裝置的放汽管上,宜設置消聲器。
第6.3.8條 當鍋爐房鄰近賓館、醫院和精密儀器車間等處時,鍋爐房的風機、多級水泵等設備與其基礎之間宜設置隔振器,設備和管道之間宜采用軟管和柔性接頭連接,管道支承宜采用彈性支吊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