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月:
2007年我在禪城區一高檔樓盤買了一套房,但是入住后才發現,我們樓下安裝了小區所有的水泵,水泵的噪音非常大,尤其是在晚上安靜的時候,噪音非常明顯。現在水泵傳出來的隱性噪音已經對我們的日常作息造成很大的困擾,并且很有可能對身體健康造成嚴重的影響。可是開發商在開發建造時并沒有對水泵的隔音做任何防范措施,在售樓時也沒有跟我們說明樓下安裝有水泵,導致我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了房子。
為此,我們找到開發商,與他們進行了初步的交涉,希望他們能夠做些補救措施,但幾個月過去了,他們并沒有任何行動。請問我們該怎么辦?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小區的居民要喝水,水泵必須正常工作,但這卻給居住在水泵房上面的居民帶來了不少麻煩。記者在采訪時了解到,蘇小姐于2007年在禪城區購買了一套三房二廳的房屋,并于2008年9月入住。入住后不久蘇小姐在房間里就經常聽到“咣咣咣”的噪聲,夜間出現的頻率更高,噪聲間隔時間只有幾分鐘,1小時里有30多分鐘出現噪聲。
蘇小姐此時才得知,自家房子下面安裝有水泵,該開發商并沒有遵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的規定:鍋爐房、水泵房等噪聲源不宜毗鄰主體建筑或設在主體建筑下。如鍋爐房、水泵房設在住宅樓內或與住宅樓毗連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聲減噪措施。由于沒有采取任何隔聲減噪措施,房間里傳出了水箱和水泵的噪音。
廣東中信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曼納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關鍵的一點是看房子有沒有經過合格驗收,但最終還是建設單位的責任。
針對蘇小姐的這種情況,廣東華法律師事務所陳志坤律師建議申請環保局或環境保護監測站到現場進行測試。《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規定的城市一類區域(即居民住宅區)環境噪聲標準為:白天≤50分貝,夜晚≤45分貝。如果測試結果顯示該水泵產生的噪音超過國家有關標準,蘇小姐可與發展商進行交涉,要求其妥善處理;她亦可到環保部門進行投訴,由其責令開發商限期整改或賠償相應的損失。
如果開發商仍拒絕履行相關義務,蘇小姐可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采取措施消除噪聲污染,同時賠償業主的精神損失。廣東中信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曼納表示,這類官司還是有得打的,并且國內也有業主打贏的先例,如果溝通無效,那么提起訴訟仍是可行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