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因為私藏炸藥引發(fā)的爆炸!近兩年,煤炭價格上漲,小煤窯大量涌現,炸藥用量劇增。特別是煤炭資源富集區(qū)私藏炸藥現象明顯增加。據統計,僅去年1至7月,山西省至少發(fā)生了11起私藏炸藥爆炸事故,導致47人死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明確規(guī)定:生產、儲存爆炸物品的工廠、倉庫,應當建在遠離城市的獨立地段,禁止設在城市市區(qū)和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爆破器材必須儲存在專用的倉庫、儲存室內,并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但在利益的驅使下,有些人仍然鋌而走險,置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于不顧。
面對無辜遇難者和他們親人如泉涌流的淚水,相關部門應當反省:“我們盡責了嗎?”對于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安部門,這些私藏的炸藥從哪里來、到哪里去、要干什么,有沒有弄清楚?打擊制、運、藏非法爆炸物品的斗爭,是主動出擊咬住不放,還是被動問案等事上門?是長抓不放還是應景處置?是不愿管還是不敢管?還有查處黑礦的煤管、國土資源、安監(jiān)等部門,關了“黑口子”,是否對黑礦主及其手中物資一查到底?
杜絕私藏炸藥,避免隱患發(fā)生,不僅是政府和公安部門的責任,還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只有在職能部門盡職盡責的同時,在全社會形成一種互相監(jiān)督的機制,才能有效約束、打擊那些私藏、私造危險物品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