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國家設立了燃料工業部,負責管理煤炭、石油和電力工業。下設煤礦管理總局,直接管理華北地區的國營煤礦企業和華東地區的部分國營煤礦企業。東北人民政府下設煤礦管理局,管理東北地區的國營煤礦企業。華東、中南、西南、西北軍政委員會工業部下設煤礦管理局,管理所屬地區的國營煤礦企業。各省(市、自治區)及其以下各級人民政府的工業部門,管理各級地方煤礦企業。1950年6月,煤礦管理總局設地質勘探室,負責全國煤田地質調查和煤田鉆探等地質勘探事項。
第一個五年計劃初期,國家撤銷了各大行政區的建制。燃料工業部在華北、東北、華東、中南、西南和西北6個地區設置了煤礦管理局,直接由燃料工業部煤礦管理總局領導,負責管理所在地區的國營煤礦企業。與此同時,煤礦管理局在原地質勘探室的基礎上設立了地質勘測處,各大區煤礦管理局相繼設立了地質處。1953年6月,煤礦管理總局為加強對全國煤田地質勘探工作的統一領導,在地質勘測處的基礎上,又籌建了煤礦管理總局地質勘探局。
1954年,華北煤礦管理局撤銷,河北地區的國營煤礦企業由煤礦管理總局直接管理,山西新成立太原煤礦管理局,負責管理省內的國營煤礦企業。根據煤田地質勘探事業發展的需要,同年春天,各大區煤礦管理局先后建立了煤田地質勘探分局。同年4~9月,根據形勢的發展,又先后在勘探分局的基礎上建立了華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5個大區煤田地質勘探局和東北煤田第一地質勘探局及東北煤田第二地質勘探局。
1955年7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決定撤銷燃料工業部,分別成立石油工業部、電力工業部和煤炭工業部。煤礦管理總局隨之撤銷。東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5個大區煤礦管理局分別改名為沈陽、濟南、武漢、重慶、西安煤礦管理局,其管轄的煤礦企業不變;太原煤礦管理局仍保持原來建制,共同由煤炭工業部直接領導。為了加強對各專業部門的領導,煤炭工業部成立后,分別建立了地質勘探總局、設計總局和基建總局。并明確各大區已建立的煤田地質勘探局是煤炭工業部地質勘探總局派出該地的直屬管理機構。
1958年,在中央關于管理體制下放的指示下,各大區煤礦管理局撤銷,產煤多或較多的15個省(自治區)相繼建立了煤炭工業管理局,其余省(自治區)分別由工業廳或重工業廳管理所在地區的煤礦企業。這15個省(自治區)煤炭工業管理局屬于煤炭工業部領導的有:河北、山西、遼寧、四川、云南、寧夏6個局,隨著企業下放,其余的全改為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職能機構,負責管理本省(自治區)的國營和地方煤礦。與此同時,煤炭工業部決定撤銷地質勘探總局,改設地質勘探司,管理全國煤田地質工作。各大區地質勘探局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一律交由各省(市、自治區)煤礦管理機構領導。60年代調整時期,隨著企業的上收,黑龍江、吉林、山東、安徽、河南、湖南、內蒙古等省(自治區)的煤炭工業管理局又改由煤炭工業部領導,成為煤炭工業部的派出機構。
十年動亂期間,煤炭工業管理體制受到嚴重破壞。1967年8月,煤炭工業部和部屬企業進駐軍代表,實行軍事管制。煤炭工業部機關成立了文革籌備小組,下設生產、基建、計劃、辦事4個組,負責領導整個煤炭工業的“抓革命、促生產”工作。
1970年1月,國家撤銷了煤炭工業部,將煤炭、石油、化工3個部合并成燃料化學工業部。部內設煤炭生產組、煤炭基建開發組,負責管理煤炭的生產和建設(包括地質勘探),其余司局合并到綜合業務組,分管原來3個部的有關業務。在這期間,除個別單位外,煤炭企事業單位已全部下放。大多數省(自治區)相繼建立了燃料化學工業局或工業局,作為省(自治區)革命委員會的職能機構,負責管理煤炭等國營工業企業。
1973年5月,燃料化學工業部宣布成立煤田地質局。1975年1月,國家決定撤銷燃料化學工業部,重新成立煤炭工業部,并將以前下放給地方管理的煤炭企事業單位陸續收歸煤炭工業部領導。煤田地質局隨之更名為煤炭工業部地質局,各省(自治區)煤田地質勘探公司相應逐步建立起來。為了扭轉十年動亂給工業管理造成的混亂局面,從1977年開始,我國對工業管理體制進行了局部調整。在調整過程中,一些關系國民經濟全局的大型骨干煤炭企業陸續收回中央管理,實行以煤炭工業部為主的雙重領導體制。到1985年,由煤炭工業部直屬的派出管理機構有:東北內蒙古煤炭工業聯合公司、重慶煤炭工業公司和河北、山西、河南、陜西、山東、貴州、四川煤炭工業管理局,它們代表煤炭工業部管理所在地區的煤炭企事業。其他省(自治區)的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則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職能機構,管理本省(自治區)的煤炭企事業,同煤炭工業部是業務領導關系。
1988年4月,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成立了由煤炭、石油、核工業部的全部和水利電力部的部分政府職能組成的能源部,再次撤銷了煤炭工業部。組建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負責管理統配煤礦和原煤炭工業部所屬企事業單位(不含東北內蒙古煤炭工業聯合公司所屬部分),實行計劃單列,由能源部歸口管理。總公司下設中國煤田地質局,負責管理關內各省(市、自治區)的煤田地質勘探單位。保留東北內蒙古煤炭工業聯合公司,負責管理東北三省和內蒙古東部三盟(哲里木盟、興安盟、呼倫貝爾盟)一市(赤峰市)的煤炭企事業單位,歸口能源部領導。該公司下設煤田地質局,管理所在地區的煤田地質勘探單位。原煤炭工業部下設的中國地方煤礦聯合經營開發公司轉歸能源部歸口管理,并協助能源部對全國地方煤礦實行行業管理。至此,煤炭工業形成了多頭的管理體制,失去了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管理的職能。
1993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撤銷能源部和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再次組建煤炭工業部。東北內蒙古煤炭工業聯合公司和中國地方煤礦聯合經營開發公司轉歸煤炭工業部實行歸口管理。中國煤田地質局更名為中國煤田地質總局,對全國煤田地質勘探單位進行統一管理。1994年3月,煤炭工業部決定撤銷東北內蒙古煤炭工業聯合公司,分別成立遼寧、吉林、黑龍江、內蒙古煤炭工業管理局,同該省(自治區)的煤炭工業廳(局)為一套機構兩塊牌子,實行以煤炭工業部為主的雙重領導,統一管理各自境內的煤炭企事業單位。此后,一些有統配煤礦的省(自治區)陸續照此成立了雙重領導的省級煤炭工業管理機構;沒有統配煤礦的組建起了以省政府領導為主的煤炭工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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