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訂貨合同》也稱煤炭供應合同,是煤炭分配的調撥計劃的落實結果,是供需雙方通過煤炭訂貨會談判所達成的書面協議,雙方憑借煤炭訂貨合同互相約束,供方按合同向需方按時、按品種、按數量供應煤炭;需方憑借合同向供方提取煤炭、驗收和結算煤款交付煤礦。《煤炭訂貨合同》的當事人主要是供需兩方,供方是煤炭工業部、公司、省煤炭管理局(廳);需方是各類用煤企業的主管部、公司、省有關部門。1984年以前規定雙方的主管機關簽章后生效,在實際執行過程申,合同兌現率缺乏保證。1984年3月,在秦皇島召開的煤炭訂貨會上。經鐵道部領導同意,各鐵路局在《煤炭訂貨合同》上蓋章,負有承運的責任。供貨合同經三方加蓋公章后,分別交送三方主管部門,作為存查和監督執行合同的依據。煤炭訂貨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各方均應嚴格信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斷合同。
《煤炭訂貨合同》的簽訂是在煤炭部統一組織、省煤炭管理局領導下進行的。根據國家確定的煤炭分配計劃,礦務局與各用煤單位的領導部門,按隸屬關系,直接見面洽談訂貨事宜,主要包括煤炭的礦別、品種、規格、質量、季(月)數量、價格、交貨時間、地點、交貨方式和運輸方式等問題,要經過供需雙方充分協商,取得了一致意見,確定礦點、品種、流向、質量和數量等,經過批準,才能正式填進合同,并抄報煤炭部、省經委、煤炭管理局和用煤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
《煤炭訂貨合同》的內容主要要包括,收貨人、供貨人、發站、到站、專用線、煤種、品種、質量規格、交貨方式。運輸方式、結算方式、銀行、帳號、通訊地址、填表日期、期限·分季(月)數量、承運主管部門。合同條款說明:①為了簡化訂貨手續,減少訂貨會議人員,煤炭訂貨合同由用煤單位主管部門代簽。由用煤單位履行合同并承擔責任::煤炭供、運、需三方應該履行義務,按照《煤炭送貨辦法》有關規定執行;②煤炭產品價格、規格、質量,按《煤炭質量規格及出廠價格》執行。
水陸聯運煤炭供貨合同的簽定。除以上三方當事人外,水運部分由交通部作為主管部門簽訂、蓋章。從煤礦發運出的煤炭要經過鐵路運輸到第一換裝港,裝船后水運到用戶或到第二次換裝港后再換船或裝車送到用戶。為了縮短鐵路遠距,減輕鐵路壓力,加速車輛周轉,同時發揮水路運輸運量大,成本低的優越性,采用水陸聯運的運輸組織形式是十分合理的。
煤炭水陸聯運的目的港是聯運港才能辦理。如果目的港不是聯運港,只是換裝港,不能辦理全程水陸聯運。
簽寫合同時,“到站或到達港”一欄應把換裝港和到達港(站)都填上。并注明“水陸聯運”。如果水陸聯運的到站或到達港并非貨物的最終到達地點,尚須經過短途運輸或其它運輸工具轉運時,應將負責轉運的機關或代理人和收貨人同時填入 “收貨人”欄內。
水陸聯運是“一條龍”運輸協作形式,把購運銷各方面和運輸業內部環節,按照整個貨物運輸過程組織成一個連續運輸線。這種形式對加速車、船運輸和貨物周轉,簡化運輸手續,節省物流費用,綜合利用運能,卻具有重要意義。
煤炭訂貨合同簽訂后,供運需各方都要嚴格執行合同,供方要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品種、規格、質量等,組織裝車,向用戶發運煤炭;運方要按合同按時按量向煤礦送足車皮,交接重車,把煤炭運到用戶;需方要按合同規定,及時接貨卸車,交付貨款。各方均負有經濟責任。煤炭訂貨合同應具有計劃性、準確性、嚴肅性,當事人執行合同的好壞,關系到落實國家計劃,完成任務的狀況,是檢驗企業水平的重要標志。
煤炭訂貨合同執行情況的分析就是檢查和監督各方執行煤炭訂貨合同的重要環節,定期檢查分析可以檢驗煤炭運銷計劃執行狀況,查找存在原因,以便采取措施,對違反政策和規定的行為,及時糾證和制止,保證煤炭訂貨合同兌現。分析煤炭訂貨合同執行情況主要包括:①合同兌現率及其比較;②實際產量與計劃產量的比較;③計劃運量、非計劃運量與實際完成運量的比較;④合同規定品種、質量完成情況比較;⑤庫存量情況等。
煤炭訂貨合同只能在特殊情況下變更,每個月度的25天前,由需要變更一萬向其他當事人提出,經供需雙方商定或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核批。凡是不涉及煤炭指標的增減和不更改收貨人、結算銀行及帳號的,供需雙方直接商定。否則。必須由主管煤炭分配部門變更和調整。并且通知有關公司,省煤炭局(廳),礦務局(礦),辦理變更和調整手續。若涉及主管部門之間的變更、調整;由主管煤炭分配的部門 上報煤炭工業部,并會同有關部門協商變更,然后通知雙方執行部門和單位。
在執行煤炭訂貨合同中,供貨的礦務局(礦)有的超產、欠產需要調整供貨單位,在公司,省煤炭局(廳)范圍內能協商解決,通知有關雙方執行,報煤炭部備案;在公司,煤炭局(廳)范圍內調整不了的報煤炭工業部審定后來,才能通知有關雙方執行。
《煤炭訂貨合同》是保證國家計劃完成約有效措施,是具有行政和法律雙重意義的經濟管理方法,在長期實踐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改進煤炭訂貨辦法,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手段,提高訂貨合同的約束力和兌現率,是煤炭運銷工作的重要問穎。為此,煤炭工業部提出《煤炭購銷合同》實施辦法代替現行的《煤炭訂煤炭購運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