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主張煤炭與
煤層氣統一開采利用,但不宜分設兩種礦權。” 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常務副會長烏榮康向上海證券報表示。
對此,《通知》也早有預見,要求妥善解決煤炭、
煤層氣礦業權重疊問題。其中,在該《通知》下發前,煤炭、
煤層氣重疊企業已經以協議方式,則按協議執行。未簽訂協議的,由雙方協商,按照“先采氣,后采煤”原則綜合勘查、開采。而如果在該《通知》下發后6個月內,雙方仍無法簽訂合作協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視情況進行調解。同意調解的,扣除重疊部分的區塊,并由當事人一方對被扣除區塊一方已投入部分進行補償。但是,對于調解不成的,《通知》卻沒給出一個明確的說法。
烏榮康分析認為,實際之中,由于采氣條件不利、成本過高等原因,我國在煤炭開采的同時,對煤層氣開采比較有限,造成一定的資源浪費。因此,需要將兩種資源“一體化”進行勘采利用。
但是,“《通知》設立兩種礦權的管理思路卻容易造成相互之間的摩擦。例如,在煤層氣開采不經濟的情況下,其礦權人不及時注銷礦權,就造成煤炭的開采進度推遲等等問題?!?烏榮康說,因此,應該在礦權設置上只設立一個,在勘采開發中,由礦業公司利用市場,分階段選擇不同的專業開采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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