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旁聽
昨日上午,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公開開庭審理新平佳華生態苗木培育中心經營者黃家華狀告云南玉溪銀河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銀河化工廠”)環境污染糾紛案,法院當庭判令被告賠償黃家華38萬元損失。
鑒定結論
核桃苗死亡與化工廠有關
2010年8月,黃家華向玉溪市峨山縣雙江鎮土官村委會租用了80畝農田栽種核桃,而他租用的農田緊挨銀河化工廠,并且處于工廠排放廢氣的下風口。同年10月底,他開始種植核桃。之后,核桃苗長勢正常,可到去年六七月,他發現核桃苗的葉面沉積了大量灰塵、白粉,核桃苗出現枯死現象。
發現核桃苗枯死后,黃家華找到了銀河化工廠商量賠償一事,但沒有談攏。去年10月,雙方共同委托云南省森特林業司法鑒定中心對核桃苗死因及損失進行鑒定。鑒定認為,銀河化工廠的排污與黃家華種植的核桃苗死亡及不良生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經計算,核桃苗木直接受損價值達97萬元。鑒定結論出來后又新增了40萬元的損失;同時,因為不能履行合同,黃家華需要承擔65萬元的違約損失。今年2月2日,黃家華一紙訴狀將銀河化工廠告上了法庭,要求銀河化工廠賠償損失。
被告答辯
新增損失應由原告承擔
昨日庭審時,云南省森特林業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員說,核桃生長的土壤ph值要求在5.5到7之間,而黃家華種植核桃苗木的地塊土壤ph值較高,ph值高是導致核桃苗木受損的主要原因。在受損的苗圃附近,只有銀河一家化工廠,所以核桃苗枯死與化工廠的排污有一定關系。
銀河化工廠的律師答辯稱,被告排污取得了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各項排放均能達標,可即便是正常、合法排放,時間久了,也會對周圍的環境產生一些影響,因此,從2001年開始,化工廠都會對當地農民給予一些補償。黃家華在租地時,明知所租地會對核桃生長有影響,在此情況下不作分析研究,盲目投資,具有重大過錯。同時,化工廠廢氣排放物以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為主,屬于酸性氣體,ph值偏低,而鑒定中表明死亡苗木的ph值偏高,所以苗木的死亡和化工廠的排放無關。鑒定結論出來后,黃家華放任尚有價值的核桃苗不管不顧,進一步加大了核桃苗的損失,所以鑒定之后新增的損失應由黃家華自行承擔。
一審判決
化工廠賠償38萬元
玉溪中院審理認為,銀河化工廠所舉證據并不能證實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也不能證實其排污行為與黃家華所受到的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所以銀河化工廠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鑒定意見已確認化工廠的排污與核桃苗的死亡及不良生長僅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所以銀河化工廠只應賠償原告黃家華部分損失;黃家華所主張的鑒定之后形成的損失及其不能對他人履行合同而造成的違約損失均無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玉溪中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銀河化工廠賠償原告黃家華經濟損失38萬元。
(李春麗 蔣文浩 李繼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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