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鐘晶晶) 財政部、發改委、國家能源局昨日聯合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原則上對電網企業實行按季預撥、年終清算,對專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電網系統的工程,按距離給予補助。這也意味著自今年初實施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有了具體的實施辦法。
按上網電量補助
電價附加是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高出常規能源發電價格部分,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分攤。
根據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原則上實行按季預撥、年終清算,地方電網企業于每季度第三個月10日前,向上級部門提出下季度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申請。補助范圍覆蓋風力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和海洋能發電等。
針對近年來電網接入建設不積極的情況,辦法規定,專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電網系統而發生的工程投資和運行維護費用,按上網電量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為:50公里以內每千瓦時1分錢,50-100公里每千瓦時2分錢,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時3分錢。
補貼日漸“跟不上”
中投顧問新能源行業研究員蕭函指出,與此前可再生能源附加上調為每千瓦時8厘相比,此次補貼更為市場化,并對不同群體合理定價,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
近年來,為了促進我國風電、太陽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相關部門出臺多項利好政策。但隨著可再生能源發展規模快速擴大,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入不敷出。數據顯示,到2011年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缺口達100億元。2010年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正式實施,提出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以解決補貼問題。基金共包括國家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向電力用戶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征收標準是依據銷售電量每度電征收8厘,較此前4厘每度翻了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