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記者3日從廣西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工作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廣西紀檢監察部門查實河池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相關責任人在履行職責方面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對事件負有重要責任。
責任人處理
對轄區內企業非法排污監管嚴重失職,對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負有直接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涉嫌瀆職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轄區內企業非法排污監管嚴重失職,對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涉嫌瀆職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河池市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吳海愨
作為市環境保護部門主要領導,對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河池市金城江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韋太高
作為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城區政府領導,對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河池市金城江區環保局黨組副書記、局長藍永順
作為城區環境保護部門主要領導,對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河池市工商局金城江區分局副局長潘朗明
作為分管企業注冊的部門領導,在非法變更經營范圍的企業進行工商年檢登記時予以審批,對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河池市金城江區經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尹衛華
作為分管工業環境保護工作的部門領導,對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河池市金城江區區委副書記、區長韋永福
對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河池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李文綱
對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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