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人(原告)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可以緩繳訴訟費,其敗訴的,免交訴訟費;如果是被告敗訴的,由被告繳納訴訟費。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在幾天前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被輿論稱為破解環保法庭無案可審尷尬的“解困”之策。
今天,針對這一規定,一些昆明法學專家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要實現環保法庭有案可審,僅靠減少環保訴訟成本還遠遠不夠,更需要破解訴訟主體的難題。”
降低成本不等于有案可審
根據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調研,昆明中院的環保法庭成立后到今年4月兩年的時間里,共受理涉及環境保護案件20件,其中無一起環保公益訴訟案件。還有一些基層法院的環保法庭,甚至全年都沒有一起環保案件可辦。
“無案可審并不是因為環保法庭成立之后,環境污染沒了,無案可審的主要原因,依然是制度上存在的一些缺陷。”云南律師馬撈定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發起環保公益訴訟的訴訟成本太高,起訴者往往無法或者不愿意負擔高額的訴訟成本;另外,環保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更是嚴重制約了公益訴訟。”馬撈定說。
有關部門顯然也早已意識到這些問題,今年下半年以來,昆明先后出臺一些規定,力圖破題。
9月,昆明市出臺了《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資金管理辦法》,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對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實施救助,規定對涉嫌侵害環境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時,訴訟者每案最高可獲20萬元的專項救濟。
不久前,昆明中院、市檢察院再次聯合發文《關于辦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其中規定,公益訴訟人(原告)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可以緩繳訴訟費,其敗訴的,免交訴訟費;而如果是被告敗訴的,由被告繳納訴訟費。如果公益訴訟人勝訴,被告承擔的修復環境費用及損害賠償金應當支付給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而不是付給原告。公益訴訟人因提起訴訟產生的差旅費、調查取證費、評估鑒定費、律師代理費等費用,由敗訴的被告承擔。而上述費用若是由救濟專項資金墊付的,人民法院直接判決被告向該專項資金專戶支付。
云南大學法學院的楊教授認為,很明顯,意見明確了環保公益訴訟中,原告幾乎不用更多的考慮訴訟成本,無疑免去了起訴方的后顧之憂。“但是,訴訟成本僅僅只是制約環保公益訴訟的一個問題,要真正使環保公益訴訟常態化,使環保法庭不再無案可審,更重要的還是應該解決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
須放開公民個人訴訟權
根據有關規定,環保公益訴訟案件的訴訟主體一般為檢察機關、環保行政機關、環保社團組織,而作為公民個人,則無法成為環保公益訴訟案件的訴訟主體。 “對于訴訟主體的限制,是現存最大的弊端,也成了很多環保法庭無案可審最大的原因。”馬撈定認為,要真正破解無案可審困境,必須放開對公民個人提起訴訟的限制。
據了解,即便是昆明剛剛下發的意見中,規定的提起環保公益訴訟的主體仍然為人民檢察院、環保機構、環保社團組織,而對于個人,意見并沒有將其納入公益訴訟的主體,只規定了公民個人的檢舉、控告權。
“意見提的,僅僅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一種重復,其在公益訴訟中的作用可能微乎其微!”楊教授認為,作為有權提起訴訟的檢察院、環保部門、環保機構,由于前兩者本身的職能工作便很繁雜,往往無法專注于此類案件。
“同時,一些地方的環保部門往往與企業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很難主動對污染企業提起環保公益訴訟。”楊教授解釋說,因為環保部門自身便有查處污染的職能,既然愿意起訴,那為什么不直接查處?為什么一定要等到造成污染后果之后,才來提起公益訴訟?提起公益訴訟,會不會反襯出其職能沒得到最大的發揮?
而民間的環保組織,畢竟其數量、精力有限,不要說立案起訴,就是關于公益訴訟的一些聲音也很少聽見。“像今年云南鶴慶縣的血鉛事件、大理的填海造別墅事件,造成的后果很嚴重,但民間環保組織也沒多少聲音。”楊教授說,恰恰是這些社會關注度很高、涉及到民生的環保事件,才更需要環保公益訴訟。如果放寬對訴訟主體的限制,環保法庭也許才真的能夠有事可做、有案可審。
“現有對訴訟主體的限制,可能是有關部門擔心一旦允許公民個人訴訟,將會導致案件太多,或者有人會對訴訟權進行濫用。”馬撈定認為,這種顧慮實際上是多余的,因為法院在立案時會進行嚴格審查。
“可以首先受理一些涉及面廣、影響大、后果重的案件,而且,對于同一個污染事實,僅受理一次起訴,但可以由一個或者多個公民一起作為訴訟主體,這就能避免環保公益訴訟權被濫用。”馬撈定建議。
本報記者儲皖中
本報實習生施懷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