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表示,第三輪特許權招標暫無計劃。專家認為,政策出臺過于倉促,適用面小,存在漏洞
上周本報刊發《光伏基準電價或定為1.15元/度》一文,隨后,國家發改委即發布了關于完善太陽能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明確了這一消息。
通知稱,2011年7月1日以前核準建設、2011年12月31日建成投產、我委尚未核定價格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價統一核定為每千瓦時1.15元。2011年7月1日及以后核準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以及2011年7月1日之前核準但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未建成投產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除西藏仍執行每千瓦時1.15元的上網電價外,其余省(區、市)上網電價均按每千瓦時1元執行。今后,國家發改委還將根據投資成本變化、技術進步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
通知還規定,通過特許權招標確定業主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其上網電價按中標價格執行,中標價格不得高于太陽能光伏發電標桿電價。此前曾有媒體報道,國家能源局計劃今年下半年啟動第三輪特許權招標。此通知發布后,8月5日,本報記者從國家能源局處得到確認,目前暫時沒有進行第三輪特許權招標的計劃。
電價補貼資金難保證
在通知中,國家發改委明確指出了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價高于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即電價補貼,仍按《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有關規定,通過全國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解決。
業界對光伏上網標桿電價的呼喚由來已久,此次國家發改委的通知堪比久旱甘霖。但是,本報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該政策能否如期兌現還是個問號。對于此通知,財政部、電監會相關部門均表示“太突然”。財政部的相關人士更是對本報記者表示擔心,這個政策很可能兌現不了,原因是可再生能源附加存在缺口“肯定不夠用”。
“按照現行規定,光伏電價資金是獨立管理的,只能從可再生能源附加出。但是可再生能源附加之前就不夠用,有缺口。國家發改委這個政策出了之后,缺口會越來越大,這就是個矛盾。”財政部人士表示。當本報記者問及,有消息說可再生能源附加會提高時,該人士回答:“調高附加之前確實考慮過,但是不是那么容易的,現在也沒有時間表。至于可再生能源基金,牽涉到多個部門,部門之間并沒有達成一致。總之,這個問題不好解決。”最后,該人士透露:“國家發改委出這個政策,沒有和財政部溝通,我們也沒有想到。現在看來,這個政策很可能兌現不了。”
或“架空”金太陽
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王斯成在接受《中國能源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政策出臺過于倉促,對產業發展的推動作用有限,并歷數其可能帶來的影響。
首先,由于各地光照條件不同,1.15元/度只適合西部少數日照條件好的地區(水平面年輻射量超過1500千瓦時/平方米),而且主要獲利的是這些地區的大型電站,對全國其他地區并沒有足夠的吸引力。“但是大型電站并不是我國光伏發展的重點,因為需要解決遠距離輸電問題。我國光伏的主流應該是分布式能源,就地發電、就地消納是最有效的。”王斯成說。
其次,國家發改委的通知第二條:通過特許權招標確定業主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其上網電價按中標價格執行,中標價格不得高于太陽能光伏發電標桿電價。王斯成表示,這意味著特許權招標走到了盡頭。“因為沒有任何一個人傻到放著高的標桿電價不執行,而去競爭一個低于標桿的上網電價。而且,該規定對特許權招標中標的企業有失公平。這些中標企業為了支持國家特許權招標,為了推動光伏市場的發展,盡可能地壓低了利潤,使國家摸清了光伏發電的成本,這次標桿電價出臺反而沒有照顧到這些企業的利益,客觀造成了‘誰充當急先鋒,誰就犧牲自己’的冷酷現實。”
第三,通知第三條規定:對享受中央財政資金補貼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其上網電量按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執行。對此,王斯成解釋道,所謂享受中央財政資金補貼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只有兩個,即金太陽示范工程和光電建筑項目。
對這一條規定,王斯成認為,該條款非但沒有任何正面的推動作用,而且有可能帶來負面影響。金太陽和光電建筑項目的盈利要點是“用戶側并網,抵消電網電量,自發自用”,抵消電量意味著光伏電量的價值等效于電網的零售電價,中國東部省區工商業用電電價平均為0.925元/度,幾乎是燃煤電價的3倍,也只有享受到這樣的電價項目才可能盈利。據王斯成介紹,發改委的這項規定來源于金太陽文件,可以說是從金太陽文件原文摘下來的。但是金太陽文件強調的是“光伏電量原則上自發自用,富余電量按國家核定的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收購”,發改委這個通知里少了“富余電量”幾個字,這可能導致金太陽和光電建筑項目用戶側并網難的問題雪上加霜,因為如果不準許用戶側并網,抵消電量運行,而是要求全部按照燃煤電價結算光伏電量的話,所有目前正在實施的項目都會嚴重虧損,繼而導致所有項目擱淺。
王斯成認為,光伏上網標桿電價應該吸收風電標桿電價的經驗,進行資源分區,實行不同電價。“此外,還應該考慮到之前的光伏項目業主的利益,包括金太陽示范工程和光電建筑等正在實施的國家項目,應當‘瞻前顧后,左顧右盼’,全面考慮,并結合多部門意見,審慎推出。”